Saturday, January 3, 2015

從律法之下買贖回來

加拉太書四章4-5節: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

「贖」字到底體現甚麼精神?你讀翻譯的文字,可能只會想到它是「拯救」。所以你會聯想到保羅是說神的兒子把人從律法中救出來。但我們來仔細看看這個希臘字。

首先,按照字典,動詞exagorazo和解放奴隸有關,就是用錢「買回來」。Moen博士說,耶穌把你買來歸他,所以救贖是一種改換主人的交易。

其次,這裡的語法用的是過去的虛擬語氣,好像一個過去的希望,現在已經完成。我們是這個救贖事件的受益人。

所以`,從律法下贖出來是脫離律法嗎?猶太人絕不會這樣想。他們會認為從律法下被剪除,也就是驅逐離開猶太社區,是一種死刑。我們需要的不是脫離律法,而是從悖逆、犯罪的後果中贖出來,因為律法命定了悖逆神的後果。

這樣看來,罪不是問題,因為神已經設立了獻祭體系。死才是問題。「在律法以下的人」就是因悖逆而定罪的人。神赦免了他們的過犯,但死的後果還在,需要對付。到時候滿足的時候,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勝過死亡而復活了。

(本文內容取自Moen博士的原文默想日誌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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