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y 28, 2017

同性「婚姻」和信仰自由

基督徒對於同性「結婚」大不以為然。我個人覺得,只要是一對一的關係,讓他們享受與婚姻同等的法律權利是應該的。至於非要稱那為「婚姻」,或許我們只好接受,文化是演變的,婚姻的定義、字的涵義也難免隨著改變?

Civil union有人翻譯成「民事結合」,在法律上有些像加拿大的common-law marriage--不算進入婚姻,但是得到法律承認的性關係。可惜,同性戀者不願意只接受Civil union的關係認可。

今天我看到奧爾森教授的意見,感到挺合理,記在這裡,給大家參考。他認為政府不應該管轄誰算是「結婚」,只要管轄誰可以得到「民事結合」的權益就好。讓教會、猶太人會堂等等去決定誰算是「結婚」,正如他們決定誰可以按立,誰可以受洗一樣。

那麼,保守的基督徒商人,當他們實在覺得是在犯罪的事上有份時,是否有權利拒絕同性伴侶的生意呢?有些基督徒覺得為「同性婚禮」服務是犯罪,比如為同性伴侶製作婚禮蛋糕,就是在別人的罪上有份,違背他們的基督徒良心。

奧爾森教授舉例說,一個基督徒開印刷服務社,有人拿了要印的圖畫來,比如是黃色照片,或者有個基督徒提供網站設計和寄存服務(web hosting),有個顧客要在他那裡創建色情網站,法律是否要求基督徒業主必須提供服務呢?回答恐怕是肯定的。還有很多這類的例子。

假如基督徒業主必須提供這些服務,那麼再進一步,假如有位美國黑人開印刷服務社,一個顧客來要求他印製宣傳「白人至上分子」的仇恨宣傳材料,你認為這位黑人有權利拒絕為那位顧客服務嗎?從法律上他沒有這樣的保護。

奧爾森教授所舉的例子,顯然沒有基督徒去爭訟,或提出立法要求,要求給業主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在這一點上,基督徒對同性戀是特別「偏心」的,你承認嗎?不在別人的罪上有份的自由,就是不讓罪人光顧你的生意的自由嗎?

同性戀伴侶得到服務的權利,比起基督徒實行宗教理念的自由,哪一樣是更加基本的呢?奧爾森教授認為,業主在雇人的時候不應該歧視同性戀,他們應該有平等受雇的機會,但教會和宗教機構應該有額外的權利,雇用他們希望雇用的人。在住房、其它必要的服務、甚至在獲得律師辯護方面,他們也不應該受到另眼看待,而應該與別人平等。

另一方面,宗教人士,無論是基督徒或穆斯林或猶太人,不應該被強制提供違背良心的服務,以致在別人的罪上有份。不過,單單為罪人提供服務不應視為在別人的罪上有份,不然基督徒就要跑到世外桃源去了。與人作生意,和助長別人的某個罪行, 比較起來是不同的。

奧爾良教授還提出,基督徒如果不想為某些人提供服務,就必須證明,提供那些服務的確違反他們的宗教信仰。--這恐怕也不容易證明呢。看看基督徒對於色情、家暴、婚外情等等行為的寬容,他們從不為這些事拒絕提供服務,你如何證明為同性伴侶服務就是違背了你的宗教信仰呢?

按照聖經,很多罪讓人不能承受神的國,你無法證明「親男色」比其它的罪更應該受懲罰。何況,科學研究發現,人和動物的性別器官並非那麼整齊的一分為二--的確有些「中間灰色地帶」現象。

3 comments:

  1. Why I Changed My Mind On Homosexuality: https://youtu.be/WqYvkVqVLFo Sermon by Pastor Danny Cortez at New Heart Community Church, La Mirada,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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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同)“美国南方浸信会”牧师的见证 》: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M0OTE4NA==&mid=2247483681&idx=1&sn=503a84267771f8220ff0ef5b7969cb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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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裡有一篇文章,見證出教會對公開鼓勵號召守獨身、守聖經誡命的同性戀弟兄姊妹,仍然有嚴重的歧視:Thou Shall Not Be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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