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5, 2019

與神相交和赦罪

昨天默想一節經文,約翰一書1章7節:「我們若行在光中,像他在光中一樣,就彼此相通,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潔淨我們脫離一切罪。」仔細想想,這句話似乎在說,彼此在主裡契通和行在光中是發生在罪得潔淨以先!

這不是挑戰了我們的先決志禱告得到赦罪,然後行在光中、過團契生活的觀念次序嗎?福音派的這套神學,別的宗派並不接受為必須,但我們似乎覺得別人不這樣相信就不是真信徒!我曾經寫過一篇筆記,約翰福音中一次都沒有提到赦罪的事!今天要好好看看這節經文的前後文。

5 上帝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 6 我們若說,我們與上帝有團契,卻仍在黑暗裏行走,就是說謊話,不實行真理了。 7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走,如同上帝在光明中,就彼此有團契,他兒子耶穌的血就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8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就是欺騙自己,真理就不在我們裏面了。 9 我們若認自己的罪,上帝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10 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就是把上帝當作說謊的,他的道就不在我們裏面了。

這段話顯然是對信徒講的,基督徒應該常常認罪,上帝必赦免。看來天主教遵行這教導一板一眼。我們長老會,或許還有些其他宗派,會友每周作禮拜時必讀一段眾人一同認罪的禱告,只要態度認真不是走過場,也差不多。

既然約翰在此並不是談論從不信從耶穌到相信和跟隨他,那麼個人的認罪和決志的禱告會有甚麼作用呢?約翰說,你還是必須要行在光明中,與上帝有團契,與上帝的百姓有團契--這是罪得洗淨的關鍵。西方社會的個人理念太重,強調個人與上帝的關係,幾乎不必參與教會。

我想參與教會的團契生活是光明行為的一部份。沒有光明行動的認罪和決志豈不是假的?福音派基督徒顯然認識到這一點,所以教導心裡接受了救主的人要以耶穌為「生命的主」,要作耶穌的門徒。既然如此,所謂「接受耶穌為救主」卻不真的以他為主,是否沒有甚麼意義呢?

西方人喜歡咬文嚼字,信心和行動,明明看上去是同時發生的事,非要說成一個是「因」、一個是「果」。雖然我們都喜歡表示同意,不喜歡辯駁,但這種抽象的講論其實並不重要。約翰的思維方式顯然比較像我們華人,他說行在光中就是信耶穌,耶穌的血就潔淨我們,而沒有強調一個內心「先接受救主」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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