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總統剛上台一個星期,就爆出新聞來,把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現任的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解職了。因為這位勇敢的女官員竟然懷疑總統的行政命令不合法,不肯為他的行政命令辯護。
我想起美國有個三權鼎立的治國原則:行政、司法、和立法的運作一定是互相獨立的,以達到彼此制衡。那麼,總統怎麼可以隨心所欲地解職司法官員呢?搞糊塗了。上網搜索一下DOJ是干甚麼的吧,沒想到看見一篇文章詳細剖析了DOJ的翻譯問題。很有收穫,我在此分享一下。
簡單說來,DOJ翻成「司法部」是不對的,因為美國負責司法的是法院系統,英文是Judiciary。那麼Justice是甚麼呢?廣義當然是指司法上的公平、正義,後來就引申出來,特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但是DOJ並不是因為這些大法官有個專門部門叫做DOJ,乃是專為總統處理法律事務、搞司法行政的部門。所以文章作者陸通建議,要麼直譯成「司法行政部」,要麼意譯成「法務部」,日本和南韓都這麼稱呼「法務部」,不會與民事司法部門搞混。
致於DOJ的頭目,恐怕也就不是「司法部長」或「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這個職務在聯邦DOJ成立之前就已有,最早是作為總統的法律顧問出現,現在有人翻成總統法律顧問,有人翻成總檢察長。所以陸通提出翻成「總統法律代表」,既擔當法律顧問,又可以當檢察官,或者按職務翻成「總統法務官」或「首席法務官」。詳細可閱讀陸通的全文。
這樣看來,在川普總統新提名的首席法務官還沒有上任之前,作為前總統留下來的首席法務官Sally Yetes,可以為總統提供法律諮詢。但川普特別不會參考她的意見,事實上他沒有參考任何法律部門的意見。川普本意是要防止恐怖分子入境,卻造成全國各機場一片混亂,隨後只好修改法令兩次…難怪Yetes首席法務官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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