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帝國深受希臘文化影響,關於法律的概念是很強的,在主前幾個世紀蘇格拉底時期開始,就發展出相當程度的城邦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思想,哲學也好、雄辯也好,都在此基礎之上。這種從法庭觀念而來的罪和義的概念對於封建家長文化中長大的人來説是很陌生的,很多人聽見“稱義”還是不懂是什麽意思。
稱義的希臘文δικαιοω在英文裏常常翻譯成justify,主要意思是to make right,to exhibit one to be right,or to declare righteous。這些意思用中文講就是彌補(關係)、證明為正確、或宣告為義。可是justify本身是個法庭詞彙,中文翻譯常常為伸張正義、賞善罰惡,多少有些誤導。結果中國人對“稱義”的理解大多是在法庭上被宣告無罪那一幅畫,並不怎麽正確。想想吧,被宣告無罪與與被宣告為義差別其實不小哩,innocent vs. righteous。義一定包括了無罪的狀態(請閲讀罪的行為、罪性、與罪的狀態那篇文章),無罪卻未必是義。我想在英文裏對justify的理解可能也有同樣問題。
搜索δικαιοω,一共出現36節經文。觀察其翻譯,在福音書裏,這個字大多不是宣告無罪的意思。中文翻譯有:以...為是,比如智慧之子以智慧為是(太11:19,路7:35);定...為義: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太12:37);顯明…有理(路10:29);也有稱爲義(路16:15)和算為義:這人(稅吏)回家去比那人(法利賽人)倒算為義(路18:14)。“我告訴你們,凡婦人所生的,沒有一個大過約翰的;然而神國裡最小的比他還大”。眾百姓和稅吏既受過約翰的洗,聽見(耶穌)這話,就以神為義(路7:28-29)。這些受了洗要進入神國的人聼說自己竟比施洗約翰還大,不禁要讚美神、以神為大仁大義!他們絕不僅僅是以神為無罪而已。
這些例子都不是宣告無罪。我們再來看看其它書卷中的“稱義”,或“宣告為義”。我認爲每一處的“稱義”都含有彌補關係、使之和好之意。人因爲罪與不潔狀態總是處於一種與神隔絕和冒犯祂的情形中,宣告無罪固然對修復關係有幫助,不過父神更希望把屬祂的人放在親生兒女的位置,好像基督耶穌。
徒13:38-39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你們希望靠著行律法求神赦罪是無法彌補與神關係的,但你信靠這耶穌就能彌補因罪而破壞了的關係,因他傳的正是赦罪的道。)
羅2:1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行神的律法能彌補與神的關係,光聼不成。)
羅3:20-28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無人能夠做到靠行爲彌補與神的關係),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知道自己的虧欠)。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信耶穌的人,他與神的關係就可以得到彌補,不是用他行律法來衡量的)。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是一個虧欠神的關係);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父神施恩,讓耶穌來彌補了我們與祂的關係,我們卻什麽都不必做,只要信)。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使祂滿意的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神彌補挽救關係的義舉);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神的義表現在祂對人的寬容忍耐),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彌補關係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declaring him who has faith in Jesus as righteous),現在連續分詞表示神不斷地宣告我們信的人與祂的關係已經彌補了。…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與神關係得彌補)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apart from works of law)。
林前6:11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in the name of the Lord Jesus Christ在主的名裏),並藉著我們神的靈(and in the Spirit of our God),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稱義與洗淨、成聖並列,是互相説明的關係。在聖子和聖靈的工作下,我們現在與父神的關係是被悅納、歸屬祂的良好關係!)
加2:16-17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守律法的猶太人)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無人能夠做到靠行爲彌補與神的關係)。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even we ourselves are found sinners),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how came)?斷乎不是!(與神的關係得到彌補的人竟仍舊會有犯罪的時候,這是基督有問題嗎?當然不是!)
提前3:16大哉,敬虔的奧祕!無人不以為然(without controversy):就是神在肉身顯現,在靈裏被稱義(基督也被稱義!顯然是因爲與聖父聖靈的密切良好關係),被天使看見,被傳於外邦,被世人信服,被接在榮耀裡(神的榮耀就是祂那無以倫比、使人合一的愛的關係)。
雅2:20-25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was accounted to him as righteousness),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信神建立與神的好關係,叫做朋友關係)。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這段文字是個工整的交叉對偶結構,其中突出的中心思想是23節引證的亞伯拉罕例子---對神的信心被神看為真正的義!所以,人在神面前有面子,或是神給他面子,看他為值當的朋友,是因爲這人對神有信心。
20節:你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1:亞伯拉罕豈不是因行爲稱義嗎?(出於信心的行爲得以彌補與神的關係)
22:信心是與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行爲成全信心)
23: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信神是真正的義)
24: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信心一定包括了合宜的行爲)
25:喇和不也是因行爲稱義嗎?(出於信心的行爲得以彌補與神的關係)
26節: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
父神是何等地殷切希望我們能信靠基督!只要我們能夠信,一切得罪祂的不潔和罪過都被基督的十字架補償了,並且我們得以與祂兒子聯合,分享祂的慈愛榮耀。我們所得到的福分遠遠超過被宣告無罪,這福分叫作擁有神的義,作爲蒙愛兒女進入真正的父家!
認爲用法庭概念理解“稱義”是唯一正確,這其實是西方文化的偏見吧?猶太文化雖然也有律法來判斷個人的是非,卻主要是以群體、輿論、關係、面子來制約個人道德,屬於東方文化。直接用仁至義盡的好關係角度來理解“稱義”更加make sense,我認爲也是必要的。
ReplyDelete我曾經還寫過一篇“中國人容易理解的“因信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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