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November 22, 2010

N. T. Wright:什麽是成爲“神的義”?

(本文從N. T. Wright的On Becoming Righteousness一文中摘譯。)

一、問題簡介 哥林多後書5章21節:神使那不知罪的(耶穌),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基督)裡面成為神的義。

圍繞這節經文有不少解經方面的討論,Wright在這裡希望從經文的前後文的内容檢查,看這一大段話的最後一句話5章21節中,“神的義”的準確意思是什麽。

我們會先來檢查保羅書信,其中“神的義”用法如何?然後再從這節經文的前後文看。

首先,保羅書信中“神的義”有兩種用法。其一,這“義”是神自己的(譯註:例如羅3:5我們的不義顯出神的義來);或者其二,這義是神給人的(譯註:例如腓3:9 因信神而來的義)。很多辯論把“神的義”的這兩種用法混為一談。那麽在林後5:21這節經文裏,神的義是哪種用法呢?

如果神的義是神自己的,那麽dikaiosune theou按希臘文法,屬格的“神”字可以把“神的義”解釋為神的屬性,也可以解釋為神的公義作爲。如果神的義是神給人的,那麽這裡屬格的“神”字要麽看作是賓語,被神數算的東西,要麽就是發源的意思,看作從神來的,好像腓3:9 ek theou dikaiosune。

路德對這句話裏“神的義”的理解,是典型的中世紀修士的理解(他後來發現奧古斯丁也有同樣的理解),即神給人的義。也就是說,把屬格的“神”字不是簡單理解為神擁有祂的義,而是轉成語法上比較複雜的雙重理解:既注意到主格的“義”是神的,即祂拯救人的行動,同時也把神看作是義的源頭,是人因信從神獲得的某個地位狀態。

現代聖經學者關於“神的義”的研究辯論,結果大多同意神的義就是祂的救贖行動。儘管現在大多數的英文譯本還沒有反映出來,但越來越多的學者都持這一解經立場。

Wright也認爲,神的“義”從來沒有離開過聖經中最重要的“立約的信實”之意,covenant faithfulness。他有一些其它的研究,所以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保羅書信中“神的義”大多可以解讀為立約的神那信實的義。

不過,林後5:21講的是“我們”(保羅和他的同工)在基督裏成爲神的義。保羅是在談論從神得到的、在神面前的地位嗎?這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不過看看這卷書信的前後内容,就會發現這樣解釋另有更嚴重的問題。

若是孤立地看這節經文,一般就會認爲是救贖論(atonement theology)的陳述句:我們是罪人,神是公義的,但是在基督裏就發生了一個馬丁路德所說的令人驚嘆的交換:基督承當了我們的罪,而我們有了基督的“義”。這個救贖論有很多讚美詩歌唱,我們的敬拜禮儀中也反復地強調,眾信徒在靈修中受到鼓勵,它卻有好幾個困難。第一,保羅在他的書信其它地方都沒有再提這個救贖論。第二,這節經文說我們成爲的是神的義,不是基督的義。第三,保羅用整大段討論的是另外的主題,突然毫無道理地加插了這句話。--保羅正在討論的主題是他那備受爭議的使徒職分,透過使徒的軟弱和遭受的羞辱來彰顯基督(林後4:7-6:13)。第四,這句話如果按救贖論理解,就好像前面一串論點擺出來之後,不但沒有扣題點出重心,反而忽然解散了。

二、建議用聖約和使徒職分解釋 Wright建議對這段經文所在的書卷作一些宏觀的研究。從2章14節開始,保羅就一直在講他自己的使徒職分問題。特別是在第3章,保羅解釋神在基督裏借著聖靈建立起來的新約。他的論點簡單說來就是,作爲新約的執事(3章6節),這項職分不會因爲他受苦難這件事而遭到打擊,反而會更加發展壯大(4章7-18節),因爲耶穌已經親自用這種方式啓示了神,所以這也是保羅大膽講説的原因(3章12-18節)。

到了第5章,前面5節經常被人抽出來單獨研究個人末世論,然而保羅卻是繼續討論他的聖約職分。11節有個“所以”,因而我們知道前面10節對後面的主題是有貢獻的:因爲所有人都要來到基督審判臺前,希望得到天上的“房屋”穿上,使徒於是受到鞭策要勸人與神和好。12節有個“不是舉薦自己”,再看3章1節有個關於擧薦自己的疑問,4章2節有個在神面前舉薦自己,6章4節又有個向人舉薦自己(合和本翻譯成表明),清楚説明保羅正在繼續提出一系列的論點:他不是在舉薦自己,而是在解釋使徒職分,即何為第3章中的新約執事。一方面,14-15節基督愛我們、我們在基督裏都死了,另一方面,16-17節我們如今都是新造的人,因此我們得到18-19節那句話,指明了什麽是新約執事:

一切都是出於神;他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又將勸人與他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這就是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了我們。

至此,這一長篇的辯論已經一點一點建立起來,保羅自己已經借著基督的死與神和好,也接受了神所托付的職分,勸人與神和好。20節達到高潮:“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人與神和好”。神在基督裏立了新約,保羅成爲神的代言人!這話不僅是對哥林多教會的人講,也是神對保羅人生呼召的精煉陳述。

在第3章至第5章的解經亮光之下,特別是讀了5章的11-20節,第21節的主要思想就出來了。這可不是在那裏添枝加葉,補充説明人如何能與神和好,而是一個高潮的頂點,扣住整個辯論的主題:瓦器保羅知道自己能力有限的問題,然而他實在是有神的寶貝:神使那不知罪的(基督),替我們成為贖罪祭,好叫我們可以在他(基督)裡面體現神信實守約的公義作爲。

在此,神的義不是人在神面前的一個地位,如路德救恩論裏所理解的,乃是這位與我們立約的神,祂的信實透過保羅這樣的基督形狀的器皿,向願意聼的人傳講與神和好的福音。

神的新約使者這個觀念不是別的,乃是保羅能用自己的經歷來説明,他自己成爲神的主權行動的具體體現。或許,在4章7-18節和6章1-10節保羅受苦的亮光下,他是信實神的義的具體行動體現。新約的執事,即那成爲神的義的人。真的,新約的執事與成爲神的義的人,這兩個短語指的是同樣的東西:傳福音的職分,兩者可以互相説明。

三、結論 這個結論乍看也許令人吃驚,不過你不能否認,保羅本人預備論證,就是為了5章21節而來。他在前面一節經文提到“使者”這個比喻。在古代和現今的使節制度裏,君王就是透過代表來講話的。保羅強調說“神藉我們勸你們”,所以他在總結的時候說他自己成爲“義”,即神那立約的信實,就不奇怪了。如果神守約的信實是透過基督的死達到高潮,正如保羅在羅馬書3章21-26節所說的,那麽替基督説話的人自然也顯明是神的義,特別是他也受苦難和死亡的危險。如果保羅作使徒有任何的虧欠,基督都已經替他死了。如果他有個信息要傳給人,那麽是因爲神已經藉著聖靈,讓保羅成爲神的立約信實之義的化身,怪不得保羅談論有認識基督而有的香氣(2章14節)。

如此解讀5章21節中神的義,就完滿地回答了前面所述救贖論帶來的困難。保羅並不是在他的使徒職分論証中額外加插救贖論,反倒和第3章的新約執事話題直接聯係上,強調了神的義就是祂用信實藉著基督立約。這義是屬於神的義,並和舊約中與猶太人立約的神、祂的公義作爲就是祂的拯救這一觀念是一致的。神的義既是祂的信實屬性,神的子民可以依靠,神的義又是祂的公義作爲,透過耶穌的受死復活和聖靈履行了祂的聖約!

4 comments:

  1. 读了Wright的另一篇文章New Perspectives on Paul。原来犹太律法的审判官断定案件的时候,他看谁有理就定谁为“义”,这义不是一个道德品质。不管是哪一方被定为“义”,他的义就是结案时得到的一个状态,和审判官本人的义毫无关系。审判官固然要公正,不能受贿赂,要特别注意孤儿寡妇,但他断案时决没有把自己的义转给那个被判为义的人。

    Wright说信者被神算为义也同样,不是神的义给了我们,只是信徒在神眼里蒙了恩典而已。

    我想Wright说得对,申命记25: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意思当然不是要求审判官听讼的时候先察看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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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Wright explained that instead "made him to be sin" it should be translated "He made Him to be a sin-offering for us". I notice here sin is a singular noun, so Jesus could not become sinful actions, or the sin nature, he became a sin-offering makes more sense.

    If Christ is our sin offering, then Paul and his team was covered to be God's ambassdor. Any ambassdor would need to be covered. Friends often said I am an evangelist, but I often view myslef as God's ambassdor, or his representative to my unbelieving friends and to my unbelieving husband, to say I became God's righteousness in action just makes a lot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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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right說屬格的“神的義”都是神自己的仁義作爲,未必吧?例如羅3:22所說“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就是屬格的,卻顯然是給人的。

    當然,那節經文中神的義“給我們”也可以理解為祂的義實施在我們身上,而不必是某种屬性或身份地位給了我們,因爲羅3:22並非有個動詞“加給”,那只是個介詞εις,to或into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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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N.T. Wright 说: “‘Seeking to establish their own righteousness’,I came to believe, meant that they were seeking to maintain a status of covenant membership for themselves and themselves only”. 详细请参阅Justification: Yesterday, Today, and Forever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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