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聖經時代的口傳文化,我現在意識到,新約各卷的作者都是耶穌門徒中的無名文士。
前一次ETS大會討論「聖經無誤」還是「聖經可信」的問題,提出託名寫作的問題。卡森教授堅決說託名就是作假和欺騙,聖經既然是無誤的,其中就沒有托名寫作的書卷。有些學者顯然不同意,認為保羅請別人代筆寫信沒有問題,寫出來的仍然是保羅的思想。再說舊約傳道書的作者,盡管說是「在耶路撒冷作王,大衛的兒子」,連最保守的教授都相信不是所羅門寫的。
考慮到舊約和新約時代都是口傳的文化,文字的目的不是給人閱讀,而是記下講者的信息而已,那麼到底是誰記下來的就不重要了。那個時代沒有印刷和個人版權的問題。
既然口頭文字是由口頭來發表,而書寫的文字未必是為了發表,那麼講演者對聽者就特別重要,因為恐怕多少要根據聽者的情形加一點解釋。在沒有文稿的情況下,講者是靠聽和背記的內容來傳講的。在我們印刷文化中,總是認定印出來的文字最準確可靠,記憶力不可靠,這絕對是最近幾個世紀的觀念,也許現在該放下這個偏見了。說不定是印刷文字讓人的記憶力下降了,因為很多東西不必背記了。
假如耶穌所講的信息由不同的人聽見和背記下來,又傳給他人,那麼遇到會寫字、有時間、認為重要,要把所聽信息寫下來的人恐怕機會稀少。而且當時很可能要寫希伯來文,因耶穌是在猶太人中傳道,不大可能故意吊洋腔。而保羅是最早聽見、見證、和傳講的人之一,他自己固然會寫,但是聽說他視力有問題。找人送信給眾教會恐怕是他的最後手段,實在沒有機會親自前往了才做,因為當時無論是用蒲莎紙還是用皮卷,根據所聽信息寫出文稿是很昂貴的。
在今天的印刷文化中,凡書籍都有版權,稿件是誰寫的很重要,相比之下,在口傳文化中,文士是誰恐怕沒有甚麼重要性。他可以記下來源,也可以不記,看是甚麼文學體裁。作品中的主角故事最重要,從神而來的警誡信息最重要。
回到託名寫作的問題,鑒於上述口傳文化的實際,保羅的門徒替保羅寫信,或彼得的門徒替彼得寫信,準確說來不能說成是託名寫作。我相信早先的基督徒若有版權或專利的概念,他們早就清楚標明新約各卷的作者了,可是他們大多沒有寫下文士的名字。例如Gospel according to Matthew,意思是文士從一個叫作馬太的耶穌門徒那裏聽見的福音。
拔摩島的約翰並沒有說自己是作長老或使徒的約翰,如果後來的基督徒傳閱時有誤解,那也算不得是約翰託別人的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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