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到神的公義,我們新教傳統上都理解為祂必須賞善罰惡的屬性,但我寫過一篇筆記,指出那是非常狹窄的理解。神的義遠不止賞善罰惡。下面是一些例子,觀察聖經中對「神的義」的用法,來了解神的公義包括哪些方面。
詩篇31篇1節:耶和華啊,我投靠你;求你使我永不羞愧;憑你的公義搭救我!--為甚麼神有義就可以指望祂來搭救呢?這與中國人對仁義的理解很接近,已經投靠了神嘛,有牢靠的友情,哪裡會見我有難處而袖手旁觀!
詩篇40篇10節:...我未曾把你的公義藏在心裡;我已陳明你的信實和你的救恩;我在大會中未曾隱瞞你的慈愛和誠實。--這句話是一個交叉對偶結構,反覆講一件事:神的公義是值得傳揚頌讚的,這公義不是別的,就是祂的信實、拯救、慈愛、誠實。這裡並沒有提到仇敵會害怕神的公義作為。
詩篇96篇13節:祂要按公義審判世界,按祂的信實審判萬民。--把公義和信實平行並列,叫你無法理解為祂是要懲罰,只能理解為判斷或者治理。因為刑罰的對象恐怕體驗不到神的信實。
詩篇51篇4節:在你眼前行了這惡,以致你責備我的時候顯為公義,判斷我的時候顯為清正。--這裡的公義意思顯然是「正確」,因為平行對比的描述是「清正」。
詩篇145篇17節:耶和華在他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在他一切所做的都有慈愛。--這句裡的公義可能也是「正確」,並不含懲罰的意思,因為它與「慈愛」互相平行並列,構成讚美的詩句。事實上,有不少詩篇都表達出神按公義審判世界時,萬民都歡呼歌頌的思想。
如果我們看創世記,第6章說挪亞在他當時的世代(敗壞,地上滿了強暴的世代)是個完全人,然後立即描述挪亞是「與神同行」。如果你把這話理解為挪亞個人道德完美,所以神才與他同行,那就搞反了--是挪亞尋求神,與神同行,所以他是義人。
亞伯拉罕信神,他信的是神有公正。他在18章為羅得祈求時對神說,「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這對我們應該是個嚴肅的提醒,相信人人都是被神命定去地獄受永刑的「罪人」,豈不是相信一位很霸道不公正的神?那不是亞伯拉罕所信的神。
後面有個故事是亞伯拉罕的錯,對別人謊稱妻子為妹子,結果差一點害了妻子。神親自出面,聽見申訴:「主啊,連有義的國,你也要毀滅嗎?那人豈不是…我作這事是心正手潔的。」亚比米勒能夠自稱為有義,是因為從關係方面講,他沒有任何對不起亞伯拉罕夫婦的地方。
創世記38章記載了另一件我們意想不到的「義」,就是他瑪從她公公猶大懷孕!他瑪不選擇另嫁,倒是執意要為先夫留后,從倫常關係來說她根本沒有為自己考慮,猶大承認說這是她的義。詳細筆記可參考中國人對罪和義的理解一文。這說明希伯來人關於義的觀念比較接近華人的「仁義」,即看重立約的關係,履行義務。
在申命記,25章寫著「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這當然不是說審判官要先確定爭訟雙方的平時的道德操行,然後根據各人的道德來定誰有理。很明顯,這裡把爭訟有理的一方稱為「義人」。另外,有好行為就是義,比如24章提到:...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所以,聖經中的「義」通常都不是甚麼抽象的內在品質,乃是所做所為、人人可見的東西。看來,神的公義包括了正確判斷是非,但這只是其中一個方面,甚至不能說是主要的方面。為甚麼這很重要呢?因為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誤以為祂注重是非過於注重關係,就會導致錯誤的待人接物方式,彼此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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