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主要取自John J. McNeill神父的研究報告。
羅馬書1章26-27節關於“順性”和“逆性”的說法意思並不清楚,2010年的修訂版對這兩句話的翻譯是:“…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自然的關係變成違反自然的;男人也是如此,放棄了和女人自然的關係,慾火攻心,男的和男的彼此貪戀,行可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逆性行為當得的報應。…”
什麼是“違反自然”的關係呢?我們一般都理解為同性戀,所以保羅好像是說同性戀關係違反自然。可是耶魯大學歷史教授John Boswell指出,“違反自然規律”是後人的哲學、心理學發展出來的觀念,很難說它是保羅的思想。
在此翻成“逆性”或“違反自然”的詞組para phusin還出現在羅馬書11章24節,表達野橄欖枝(外邦人)接在好橄欖樹(以色列)上不是自然發生的,但上帝實現了這件事,可見這未必是道德貶義的說法。
檢查phusin這個字在聖經別處的用法:猶太人是“生來的”猶太人(加2:15);外邦人“本來”是未受割禮的人(羅2:27);我們未信主時“本來”是可怒之子(弗2:3);外邦人能夠順著“本性”行律法要求的事(羅2:14);人或偶像“本來”不是神(加4:8)等等,大多描述的是人的信仰狀態,個別描述的是人或物的神性。
看來這個字未必代表人的天生或固有屬性,乃完全可以是描述社會環境培養出來的狀況。最明顯的例子是林前11:14,“你們的本性不也告訴你們,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嗎?”羞辱感在各個文化中是有所不同的,我們現在在美國看見留長頭髮的男人大概是不會替他羞辱的。
保羅使用“本性”時,並不區分是自然規律還是社會習俗,而是把習俗和基本品質融合在一起,而羅1:26-27的para phusin所譴責的似乎相當於舊約的toevah(可憎的事),即違反猶太律法和習俗的事。
結果,這兩節經文可以理解為:一個異教徒,放縱和追求新鮮的樂趣,超越他自己的性慾,彼此行可恥的事,因為提到了他們“放棄/出賣”自己性慾的“本來用途”而做違反平常習慣的活動。這裡的“放棄”和“變換”都是過去分詞,就強調了這裡講的是有意選擇不是自己原本傾向的行為。
凡從事同性行為的不都是同性戀,有愛情的才是同性戀。保羅顯然在此責備那些原本是異性戀,卻有意選擇從事同性行為的異教徒。他說那些人把真神換成假的(25節),所以神就任憑他們放縱情慾。一種變態放縱情慾的方式是女同性行為,另一種是男同性行為,沒有羞恥。
現代的同性愛情吸引問題不是變態(perversion),乃是和大多數人不同的“反態”(inversion)。你可以爭辯說保羅並沒有談論過同性“戀”的問題,聖經中翻成“貪戀”的那個字絶非愛情。這節經文中的“彼此貪戀”字面直譯是“被激起彼此的性慾”。
另外,這兩節經文還可以理解為選民的“屬性”被違反的情形。由於摩西律法規定了,神的百姓不得從事同性行為,違反是可恥的,要受到報應等等。我注意到這兩節經文講的是眾數男人,拋棄原本的性關係去互相激起性慾,他們要受到他們自己行為的報應等等--他們不得接納為神的百姓。
綜上所述,保羅書信沒有明確處理過同性戀人士之間相愛的情況,所以我們也許不要想當然,先入為主地把他對同性行為的譴責理解成定罪同性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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