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9, 2010

基督徒“犯罪”的問題

犯罪二字要用引號,免得非基督徒看見標題誤以為我是談刑事犯罪。本文接續“罪的行爲、罪性、與罪的狀態”一文。基督徒犯罪的問題是很多人最關心的,因爲牽涉到我們是否得救等等問題。

現在連猜測和對照英文、帶翻查希臘文法、勉勉強強可以閲讀原文的聖經。約翰一書我現在已經“攻讀”到第3章,進入很有趣的一段話。這段話的和合本翻譯是:

1-10節: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KJV的翻譯比較好: we will be like him, for we will see him as he is)。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前文提過,中文的動詞“犯罪”和名詞“罪”沒有人稱和數格,又沒有定冠詞,所以很難看出單數的罪和眾數的罪有何不同的意思,用英文卻可以表達得比較接近原意。我現在假定單數的罪(sin)常常代表某种集合的罪的狀態,而不是個人的罪性,看看解釋各節經文是否解釋得通。

3節:凡向祂有這指望(1-2節說作爲神的兒女,能特別榮幸地迎見祂、像祂)的,就潔淨自己,像祂潔淨一樣。約翰指出我們必要潔淨自己像他,可是行爲方面沒有人能夠清潔像耶穌--行神跡、施憐憫,我們只能效法他對父神的信靠、愛戴、敞開,嘗試著感受那一份親密無間的關係。

4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按字面是whoever doing the sin, he does the iniquity。“違背律法就是罪”有兩個定冠詞,按字面是the sin it is the iniquity,是動詞代表強調:這罪本身就是這不法(的狀態或行爲)。中文翻譯成“違背律法”的這個名詞是單數、又有定冠詞,所以它並非許多罪行,乃是指某個特定的行爲,我想最好理解成某個不法的狀態,比如那不信的狀態。同樣,這罪(the sin)也可以理解成某個罪的狀態,或是不適合到神面前的狀態。這節經文應該可以理解為:凡一直在罪的狀態裏的人,他不適合到神面前(he does the iniquity),那罪的狀態本身就是那不法的狀態。

5節:你們知道主曾顯現(he was manifested),是要除掉人的罪(sins);在他並沒有罪(sin)。 “人”字是中文加的,所以我們不知道是衆人還是個人的罪,反正他來是要除掉眾罪,或者是除掉這些罪帶來的與神隔絕的不良果效。“在他並沒有罪”英文KJV是and in him is no sin(單數的罪),可以理解為在基督的心裏沒有罪(他沒有罪性或罪的狀態),也可以理解為無論誰在基督裏就沒有罪的狀態。後者的理解與前面提到的主來除罪直接聯係得上,比僅僅談論來除罪的基督本人沒有罪似乎更有意義。這節經文連貫起來可以理解為:你們知道他來是要除掉眾罪過(帶來的不良果效),而在他裏面就不是罪的狀態了。此處單數的罪不好理解為罪性,因爲無論誰在基督裏,“沒有罪”只能是指沒有罪的狀態,或沒有罪的果效。

6節: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這句話有連續進行分詞,強調動作是經常不斷,可以用英文比較準確地表達為anyone remaining in him does not sin, anyone sinning has neither seen him nor known him. 意思是只要一直住在基督裏面,就不犯罪,而我們犯罪的時候一定是忘記住在基督裏了。但凡連續犯罪的(sin continually),是既未見過基督,也未認識過基督,人若是見過基督或者認識過(經歷過)他,結果心意一定改變,不會再連續犯罪了。

7節:小子們哪(Little children),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the one doing the righteousness)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這裡義人所行的義爲何是單數的,前面還有個定冠詞呢?只有某种特定的義行才會加定冠詞。如果這義是指行爲,那麽恐怕無人能夠好像主一樣行義。這裡的義行是否指的是有信心呢?我想是很有可能的。

8節:犯罪的(he who doing the sin)是屬魔鬼(is of the devil),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這節當中犯罪的人和4節裏犯罪的人相同,也是描述人一直在罪的狀態裏,或是拒信耶穌,他不僅不適合到神面前,還是出於魔鬼(the devil),這與6節中描述的既未見過基督,也未認識過基督是一致的。而神的兒子除滅魔鬼的作爲,表明人犯罪不是事情的終結,而是拭目以待,且聼下節分解。

9-10節:凡從神生(having been born of God)的,就不犯罪(he does no sin),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His seed remains in him);他也不能犯罪(動詞),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犯罪)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我認爲這句話重復6節的意思,進一步説明持續地住在基督裏的人是從神生的,神的種籽存在這人裏面,因爲他是從神生的。完成被動的分詞形式強烈表現出已經發生事件的果效,--新關係的建立!“having been born of God”與前面第8節“is of the devil”形成鮮明對比。顯然神生我們就是祂透過基督除滅魔鬼作爲的行動,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不是。“是神的兒女”與“屬神”(is of God)是同義,而不愛弟兄是犯罪、不行義、不屬神的典型例子,讓人看出你是不是恆長住在祂(基督)裏面。

綜上所述,單數的罪解釋為一個罪的狀態比解釋為各人裏面的罪性更好,至少在約翰一書中是如此。還有,基督徒犯罪一定是沒有時常“住在基督裏”remain in Him 的結果。這使我想起約翰福音15章耶穌告訴門徒,作爲枝子要常在葡萄樹上的吩咐。因爲住在基督裏是我們可以每天每時作出抉擇的事情。天天住在神家裏這個現實中是需要信心的,並且這信心不是某個一次性的事件。信者被稱爲義,罪的狀態被除掉,這是our everyday concrete faith,不信者只能繼續犯罪。或許,每天信靠神的信心狀況也叫做得救。

4 comments:

  1. Don't want to jump to big conclusion, but I think "remaining in Him" is an everyday concrete choice of faith for every Christian. Sorry if I shaked your sense of security if you think you had already done with your cho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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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妳對著段經文的解釋和提醒,真是要不斷的住在基督裡的人就不犯罪,而不斷犯罪的人就是不認識基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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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6節:但凡常犯罪的,是既未見過基督(has not seen him),也未認識過(has not known)他。完成時態表示見過基督是有果效的,没有果效就是没有见过他。详見另一篇博文“神的行动是有永远果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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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约一5:18:我們知道凡從神生的,必不犯罪,從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作:那從神生的必保護他),那惡者也就無法害他。

    这节中的“从神而生”也是被动的完成分词,意思是过去已经被神所生,效果持续到现在,这效果就是现在不再犯罪。与3:6和3:9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我们是已经被神作工的人。Keeps him在有的抄本里是keeps himself,所以合和本和KJV翻译成保守自己。但因为 one who was born of the God前面有个定冠词,所以从神生必是指特定的某一位,现中版、新译本、和BBE就把这位从神而生、又能保守者理解成基督这位神的儿子。

    两种译法都说得通,可是从神学上,保守自己的意思不太明确。哪个人不想保守自己?可是如何保守自己?我们如果会保守自己的话就不需要基督啦。我想神的儿子保守我们是比较好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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