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是1948年12月10日在聯合國巴黎大會上通過的一份文件,第一次規定了所有國家、所有人民都應該得到的保護,一共有30個條款。本文轉自聯合國網站中文版,第一大段是談這份宣言的緣由--汲取希特勒暴行的教訓,第二大段是談這份宣言的目的--設立一個標準來開始努力實行和改進。条款部分被我简化了,免得本文太长。
序言: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瞭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人人一律平等,彼此應該像弟兄一樣對待。
第二條:不因種族、性別、宗教、出身、貧富等等受歧視。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保障。
第四條:不淪為奴隷及受奴役,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隷制度。
第五條:不受酷刑和殘忍的待遇。
第六條:在任何法律面前被承認人格,有權作證。
第七條:在法律面前受平等的保護。
第八條:在基本權利受侵犯時,有權從法庭得到補償。
第九條:不受任意的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受到指控时有權得到公正的公開聽審機會。
第十一條:有權在證實為有罪之前被視為無罪。
第十二條:私生活、家庭、住宅、通訊不受任意的干擾。
第十三條:有權選擇離開任何一個國家和歸回。
第十四條:有權因為政治迫害到其他國家尋求避難。
第十五條:人人有權取得國籍,也有權選擇改變國籍。
第十六條:成年人有權自由選擇伴侣結婚,家庭應受國家保護。
第十七條:人人有權擁有財產,不得任意剝奪个人財產。
第十八條:人人有持守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九條:有發表意見和得到真相的自由。
第二十條: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不得迫使加入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有自由選舉和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有權享受本國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
第二十三條:有權自由選擇職業,同工同酬,不受歧視。
第二十四條: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包括限定工時。
第二十五條:享有適當的生活標準,包括衣食住房和醫療保健。
第二十六條:人人有權接受免费的基本教育,發展个性,尊重人權。
第二十七條:自由參與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及科學成果。
第二十八條:有權宣傳本宣言所主張的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人人有義務尊重別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條:以上權利和自由不受到國家、集團、或個人的干預。
弟兄姐妹們,你認為基督的愛超過這些人權嗎?或問,你相信基督願意給所有人上面這些權利嗎?或是其中的某一部分?他或許呼召你做點什麼呢!
U.S. signed the bill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but violated it to immigrants. And she got a silent church who has believed that human rights are not part of our mission -- a bad theology that paves ways for the rising of another Hit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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