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9, 2012

神的公義拯救是本於信心

羅馬書一章17節: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到底什麽是“神的義”?我曾經翻譯解釋過N.T.Wright博士對加拉太書五章21節的解析,結論簡單説來就是神的信實守約的義,和中華文化中人際之間的“仁義”有些類似。如果神的公義就是祂信實守約的屬性,那麽羅一17不言自明:神的信實守約在彌賽亞王的福音上顯明出來,祂把義人定義為對所立的聖約“本於信,以致於信”的人,因爲祂已經來拯救。我們如果把神的公義解讀為祂必須刑罰罪惡,那麽“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就讓人完全摸不著頭腦了。

關於神的義如何在福音上顯明出來,Wright博士有一段説明,翻譯如下:

保羅在這裡用了 “義” 這個詞,來説明羅馬書整卷要解釋的福音題材。希臘名詞“義”(δικαιοσυνη)的各種詞格在英文裏常常翻譯為公義:righteous,righteousness,just,或者justice。這裡有個問題,保羅雖然寫的是希臘文,他想的卻是那個字的希伯來文意思,翻譯成英文一般反映不出來。基本上,保羅時代的猶太人讀者會把“神的義”理解為神自己對以色列的信實守約--祂持守自己的應許,顯明自己的可靠、公平、和公義。(詳細請見God’s Plan and Paul’s Vision第7章。)

翻譯成“公義”的這個字來自猶太人的審判庭觀念,有法官、原告、和被告,沒有雙方律師或聽審團。在雙方陳述了自己的案情之後,審判官就要公正地斷案,懲罰犯罪的一方,為孤單無助的人申冤。一個法官如此行就表明了他的公平或公義,也表明他是忠心地按照神的約執行。

所以,法官一旦認定原告有理或是被告有理的時候,就會宣告他/她為“義”—並不是因爲這人道德好而配得有利的裁決,乃是審判官根據案情作出的判斷,判有理的一方得到一個法庭意義上“義”的status。然而在希臘文和英文中,“義”這個字含有道德的色彩,是猶太人法庭概念中所沒有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保羅在羅馬書中講的是什麽“義”呢?猶太人的把“義”加給人的觀念,不是法官把自己的公平和正義品格給人、算到人的頭上、或轉移給人,因爲法官的品格既不能給被告(無論他如何是被誣告)、也不能給原告(即便是孤兒寡母求他申冤)。同樣,神是天上的大法官,祂聼見以色列央求和陳述案情,祈求申冤和報應仇敵。以色列祈望被神判爲義(有理),被宣告無辜,所以她呼求神能夠信實守約,彰顯公義,按照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施行拯救。當神確實聼了子民的祈求來為他們申冤的時候,屬神的百姓就會再次取得法庭所宣告的義status。他們得到的不是神自己的公義特性,因爲祂對以色列守約施慈愛的義是子民無法分享的。

正如保羅在羅馬書三章對神的義更全面的解釋:由於神在基督裏施恩典的判決,我們猶太人和外邦人才有了這一新的“義”的身份,也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施)加給一切相信的人。這就是保羅在羅馬書一章17節所急切要宣告的福音。這福音顯明了神對世人的信實守約--地上的萬族果然因亞伯拉罕的後裔得福,神透過基督實現了祂的應許。正如亞伯拉罕的信是他在神面前稱義之本,這福音所宣告的義就是本於信、以致於信--神拯救相信、盼望祂恩典的人。

我想我應該再讀羅馬書,把羅馬書中“義”的道德因素去掉,好像一世紀的猶太人盼望神的公義顯現那樣來讀其中的福音,看看Wright博士講得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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