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2, 2023

言論自由與發表仇恨言論

我看見有政客在競選總統的過程中主張「言論自由」就是必須允許仇恨言論,不僅覺得很不合乎常理--您的仇恨言論不是表達了希望禁止別人自由表達的願望嗎?這兩樣有衝突,難道還不是明擺著的?

我說不出很多理由,於是搜索一下社會政治學家和心理學家的論著,決定分享一篇。下面這篇學術論文是2019年英國倫敦一位政治學教授Jeffrey W. Howard寫的,題為Free Speech and Hate Speech,發表在《政治科學年鑑》我把主要內容摘譯成中文,您可以點擊鏈接閱讀全文和所有的觀點引註。

撮要:仇恨言論應該受到禁止嗎?本文認為,關於這一問題的辯論必須分為不同的解析階段,免得參與辯論的人不斷地各說各話。第一個問題關乎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的範圍,以及仇恨言論是否屬於該權利的保護範圍。如果屬於,那麼禁止仇恨言論必然不公正。如果不屬於,那麼進入第二階段,評估演講者是否有道德義務避免發表仇恨言論。本文探討了幾種可能的義務,包括不威脅、騷擾、冒犯、誹謗或煽動的義務。如果發言者有不發表仇恨言論的義務,那麼是否應該實際執行該義務,這是下一步的問題。第三階段取決於務實的關注,涉及認知錯誤、濫用國家權力、以及反對仇恨言論的發言好過立法制止這些言論。

適當承諾人民有言論自由,這是否需要對所謂的仇恨言論進行法律保護?世界各民主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存在著嚴重分歧。比如在英國,煽動種族或宗教仇恨屬於刑事犯罪。發達民主國家普遍有此類的立法,包括澳大利亞、丹麥、法國、德國、印度、南非、瑞典和新西蘭。然而在美國,這樣的立法顯然會被視為違憲和侵犯言論自由,不會得到通過。美國最高法院毫不妥協地認為,即使是基於歧視,某些道德和政治信念的表達也不可壓制,否則就違反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即使理由是為了防止仇恨言論可能引發的任何犯罪暴力,那些言論也不可壓制。

人們很容易把這種僵局看為言論自由是否應該優先於其他政治價值觀的問題。英國政治理論家Parekh寫道:「雖然言論自由很重要,但它並不是唯一的重要價值觀。」也就是說,當言論自由的要求與其他規範性承諾(例如社會平等、尊嚴或歷史上邊緣化公民的安全)發生衝突時,我們必須權衡言論自由。這種方式的辯論框架在政治上和哲學上引起了共鳴,然而由於兩個原因,這是一個有缺陷的框架。首先,如果這確實必須通過平衡才能解決的道德衝突,那麼每一次哪種價值應該勝出就成了問題--要麼不確定,要麼取決於價值差異的不同判斷。令人滿意的處理應該不僅僅只是建議某個臨時平衡,至少還應該嘗試確定一個連貫且有力的理論立場,來提供規範指導。

其次更重要,這種平衡模型錯誤地描述了真正的辯論,好像那些反對禁止仇恨言論的人是真正捍衛言論自由的人,而那些支持禁止的人變成了敵視言論自由,或他們至少願意為了其他價值觀而侵犯言論自由。然而,關鍵的爭論並不是我們是否應該侵犯言論自由,來消除仇恨態度引起的各種邪惡。相反,應該爭論的是仇恨言論是否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或說它是否屬於這份自由權利的保護範圍之內。

這一改變爭論重點的方法能夠幫助我們解決這場爭端:找出論據證明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合理性,然後評估這些論據是否支持將仇恨言論納入該權利的保護範圍內。Howard教授用這種方法演練了最有影響力的學術論點,來捍衛仇恨言論法律保護。他說如果仇恨言論受到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保護,那麼禁止仇恨言論就是不公正的。然而,如果仇恨言論不受保護,那麼實施禁令是否合理則是進一步的問題。

能否得出結論,部分取決於克制仇恨言論的道德義務是否的確存在,而禁止仇恨言論的法律是為確保執行這一義務。Howard教授參考有關仇恨言論的學術文獻,探討這項道德義務的潛在選項,主要是不威脅、騷擾、冒犯、誹謗或煽動。他最後認為,即使不發表仇恨言論的道德義務是存在的,是否應該強制實行該義務仍然是個進一步的問題。他說強制實行一項道德義務可能會誤導人,原因包括人們有認知錯誤、可能會濫用國家權力、以及反對仇恨言論好過強制禁止。

Howard教授說他論文的主要目標並不是要說服讀者相信某個立場,而是提供一個學術辯論的分析框架,讓讀者可以做出自己的分析和決定。Howard教授文章的核心在於明確區分爭辯的分析階段--(a) 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的保護範圍以及仇恨言論是否屬於保護範圍之內;(b) 出於道德義務的要求,我們必須避免發表仇恨言論;(c) 關於強行實施這些義務的風險。這三點在設計憲法或法定言論自由時很有意義。

定義:到底甚麼是仇恨言論?Howard教授仍然援引權威的Parekh博士:首先,仇恨言論「針對特定或容易識別的個人,或針對一個群體」;其次,它「含蓄或明確地侮辱對方群體」;第三,它將「目標群體的存在...視為不受歡迎和理所當然的敵意對象」。

人到底應該有自由發表仇恨言論嗎?為什麼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可以保護仇恨言論?探索此類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法是,首先確定有哪些因素有助於確定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然後看看仇恨言論是否和這些因素充分相關並有資格獲得保護。Howard教授用這種方法回顧了幾個公眾所支持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的因素,這反過來又證明了相應的法律合理性。

Howard教授的論文討論了經典言論自由幾個方面的論點,其中包括:聽者自主權的論點、發言者自主權的論點、民主的論點。

關於聽者自主,一個人如果認為自己是自主的,就必須相信自己有權利決定相信什麼和不信甚麼,並權衡自己的行動。因此,一個自主的人不能讓國家通過限制言論來保護自己免受錯誤信仰的危害。

不過,很多時候,發表仇恨言論的人目的並非強迫對方相信甚麼;仇恨言論的受害者有自主的權利要求政府保護;如果仇恨言論是以說服影響為目的,那麼受害對象往往沒有機會去決定和權衡甚麼,舉色情言論為例(屬於仇恨婦女言論),繞過了聽者自主的機制,壓制它與尊重聽者自主是一致的。

關於發言者自主,是根據言論者的自主利益,即公民在構建、修改和追求美好生活理念時所擁有的利益,要為實現自我決定的過程劃定一份自由。如此,它保護仇恨言論嗎?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自主目的是錯的,自主就沒有價值了,但尊重別人就需要允許他們表達自己想法,即使想法是錯的,所以尊重自主應該允許人們發表仇恨觀點。

但Howard教授前面提到的「平衡」論證是對這種觀點的一個反駁--自由表達的價值成本太高、損害其它價值時就需要權衡。另外一個反駁是,發言者所堅持的自主決定必須確保公正(Justice)這一整體使命不受損害,也就是視他人為平等自由的公民,否則就不受保護。

關於民主,顯然我們需要有言論自由才能夠參與自治協商,即制定我們自己必須遵守的法律。在此公共辯論就是關於政治討論,是言論自由所保護的典型表達,通過建立一種溝通的結構來為不同觀點的表達服務。

那麼,我們應該為了民主而捍衛仇恨言論嗎?公民可以選擇接受不平等的原則和政策,少數服從多數,這很重要。公民在法律和政策審議中有權討論,不應該進行限制,這是民主制度的一個理想特徵。如果我們希望生活在民主國家,那麼我們必須接受好壞觀點,包括不禁止公民提出仇恨政策建議,是不是呢?

但人們珍惜民主制度,是因為民主有促進公平正義的傾向。所以人們會歡迎對仇恨言論的限制,阻止仇外、本土主義、仇恨言論的傳播,免得導致不公平的政策出台。即使不把民主看作獲得公平正義的工具,人們仍然認為它是最能尊重公民自由和平等的政府制度--即使禁止仇恨言論的法律降低了其社會的民主特徵,這些法律也不會因此減少任何有價值的東西。

以上討論了第二種道德力量(追求美好生活)的訴求,第一種道德力量(感受到公義)要求人們在感受公義時必須免受強制威脅。儘管公民應該自由地聆聽和決定接受或拒絕道德有害觀點,這對發展公義感並不是必要的體驗。禁止仇恨言論並不能限制人們產生仇恨想法,只是防止人們藉表達這些想法來傷害他人。所以政治家讚成建立強有力的司法審查制度,來阻止民主立法機構頒布損害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這是權力制衡:你有權設立仇恨法令,我有權阻止仇恨法令實施。)

任何將仇恨言論定為刑事犯罪的論點,第一步是確定此類言論超出了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的保護範圍。如果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能夠證明保護仇恨言論有理,那麼我們可以說仇恨言論是「受到保護」,進而帶來的可悲後果也不能受到法律審查。有大法官說,對有害言論的正確反應是「更多言論」,而不是承認發言者有權利就完事。反過來,如果言論自由的道德權利不能證明保護仇恨言論有理,那麼限制仇恨言論的案件就可以進行。

為了繼續辯論,我們必須從討論權利轉向討論責任/義務。因為刑事禁令強制人盡義務。強制人不發表仇恨言論的道德義務存在嗎?Howard教授提出發表言論者五個方面的義務:不威脅的義務;不騷擾的義務;不冒犯的義務;不毀謗的義務;不煽動不法行為的義務。

這樣說來,如果公民沒有參與仇恨言論的道德權利,因為仇恨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道德保護範圍,又假設公民有不發表仇恨言論的道德義務,關乎他人的平等權利,因此原則上可以由法律強制執行。但立法執行經常遇到各種反對的聲音。

第一類原因是不相信國家有強制人民言論的義務。擔心政客會濫用限制言論的法規來壓制政治對手;擔心自己會壓制到別人的合法言論;擔心法令不夠包容,導致不該受到檢控的言論發表者受檢控,等等。

也許,那位大法官說得對,比刑法更好的打擊仇恨的方法是「更多言論」。也就是說,對仇恨言論最好的反應不是壓制仇恨想法或起訴,而是引起很多反對的聲音,叫做counter-speech。比如,國家努力通過教育等等方法,說服持有仇恨觀點的公民「接受平等公民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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