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取自Moen博士的原文默想日誌,2013年3月2日。
羅馬書三章27節是一個例子,希臘文nomos不能翻成律法,要翻成準則或方法:這樣,有甚麼可誇的呢?沒有可誇的了。憑甚麼準則(nomos)說沒有的呢?憑行為(the works)嗎?不是的,而是以信心為準則(nomos of faith)說的。(羅三27)
新譯本這裡翻成「準則」,合和本理解成方法。不過,這個字一般翻譯成「律法」。可「律法」根本不能反映出nomos這個字豐富的內涵,倒讓人以為只是條文規矩而已。更糟糕的是,我們常常以為保羅就用nomos來作為妥拉(摩西五經教導)的等同詞,所以看見nomos就以為是「摩西律法」,結果聽說保羅為信徒廢止了摩西律法,可見這對nomos的簡單化理解讓人誤解妥拉,糟糕透頂。現代的基督徒很少人懂得原文,很少人了解聖經原來的文化,怪不得宗教人士說甚麼,我們就信甚麼。我們自己都不太查考聖經。
所以,有個Michael Winger寫他的博士論文,專門看保羅書信中對nomos這個字的不同用法,他發現不算隱喻一共有七種用法。Winger列出的七種用法包括:nomos有時是行為(動詞);有時是審判的標準;作為行為的指南;作為治理或掌控的東西;特指某個民的身分資格;上帝恩賜的源頭;以及某種應該順服的對象。這些用法有時有關聯,有的無關,我們讀的時候要看前後文。
我無法在此告訴你保羅每次使用nomos這個字的意思。我只是告訴你不能假定翻譯委員會總是正確,也不能假定你已經了解保羅的用詞語境。我請求你想像作者是一位遵守摩西教導的猶太拉比,寫信給遵守摩西教導的彌賽亞信徒,而不是寫給“惟獨靠信心稱義”的基督徒。把律法和恩典對立是不對的。我們必須了解保羅在他自己的神學框架之內要說甚麼。
奧古斯丁將羅馬書七章解釋為歸主後當有的經歷是不對的,引起很多不必要的痛苦和困惑,希望我們好好考察聖經,真正知道nomos的意思,然後才來談律法和恩典的問題。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