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24, 2013

何謂“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羅馬書八章3節其實是一段很難懂的經文,我們經常把它當作一塊硬骨頭,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不去啃。我們聽說了一個救贖上的代罰論(耶穌替我們受刑)的解釋,就再也不去追究了。其實“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意思並非耶穌的肉體被上帝判了死刑,新譯本的翻譯是“為了除掉罪,就在肉體中把罪判決了”。現代中文譯本是“為要宣判人性裏面的罪,把罪除去”。看來我必須首先了解什麽是“定罪”。

在新約中搜索中文的“定罪”一詞,一共出現18節經文。其中舊約3處,還有不少是into judgment。比如在約翰福音五章,耶穌對那些恨不得他死的猶太人說了一段話,其中兩次提到“定罪”,字面都是“進入審判”: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進入審判),是已經出死入生了。 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時候將到,現在就是了,死人要聽見神兒子的聲音,聽見的人就要活了。 因為父怎樣在自己有生命,就賜給他兒子也照樣在自己有生命, 並且因為他是人子,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 你們不要把這事看作希奇。時候要到,凡在墳墓裡的,都要聽見他的聲音,就出來: 行善的,復活得生(進入生命的復活);作惡的,復活定罪(進入審判的復活)。

約翰把得生命與進入審判作對比,也許審判就是代表靈魂下地獄的結果吧。由於在這段話裏提到死人從墳墓裏聽神兒子的聲音就要“活”起來,指的顯然是將來身體復活、接受審判,但你怎知審判的結果不是教訓一番,而一定是下地獄呢?我知道有教義把定罪和下地獄畫等號,所以今天我主要檢查動詞“定罪”。

定罪那個動詞katakrino是及物動詞,也就是說,katakrino一般有定罪的受詞,要說“定某人或某事的罪”。比如耶穌問那個行淫時被抓住的婦人說,“那些人在哪裏?沒有人定你的罪嗎”?然後對她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0-11)。我們可以看出,這裏的“定罪”不是進入法庭受審判,不是指證某人有罪而已,而是指判定該死的罪,這段是講身體死。耶穌饒恕那個婦人,他不是說她沒有罪,而是說不定她的死罪,卻要求她改過。我們都知道彌賽亞全然代表天父上帝,我們多希望上帝行審判時有仁慈,但約翰告訴我們,上帝就是在審判中有仁慈的!

含有katakrino的經文也有19處,這個字有時翻譯成定(某人)死罪,比如馬太、馬可都記著說,祭司長和文士定耶穌該死的罪(太廿18、可十33、可十四64),而且賣耶穌的猶大看見耶穌已經定了(死)罪,就後悔,想把三十塊錢拿還給祭司長和長老(太廿七3)。使徒彼得也說,神“判定(katakrino)所多瑪、蛾摩拉,將二城傾覆,焚燒成灰,作為後世不敬虔人的鑑戒”(彼後二6),意思是判了那城之民該死的罪。

不過,有時這個字並非單純指身體的受罰和死亡。我想保羅寫信給哥林多教會的人,論到有人在領主餐的時候被主懲治說,“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被定罪katakrino”(林前十一32)。信徒不會和其他人一樣被定罪,意思卻顯然不是說信徒身體不會死。既然大家都會死,也許信徒進天堂,拒信者因被定罪而下地獄?但更有可能只是簡單的因為有罪未得赦免而“死在罪中”,理由是研究另外幾出經文得來的。

羅馬書提了好幾次katakrino,定罪似乎就是在神和人面前控告,並不談身體死亡或靈死。“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八33-34),這裏定罪和控告是平行用法,意思和稱義相反,而且顯然是在神的面前。我們稱義的原因是基督耶穌已經被復活,並作了王,神已經接納我們作他的子民。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katakrino);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羅二1)。在這句話裏,論斷和定罪是平行的用法,論斷人意思顯然就是定別人有罪,指責人家,倒未必是咒詛或定人家該死。論斷一般是和另一人談論,可是也含有在上帝面前作道德譴責之意。雅各長老說:“弟兄們,你們不要彼此埋怨,免得受審判(被定罪)。看哪,審判的主站在門前了”(雅五9),也是這個意思。

保羅談論吃喝的問題,什麽可以,什麽不可以:“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被定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23)。這裏的定罪顯然也是自己在神面前的事,含有是非判斷之意,卻不是該死或引起其它什麽刑罰的罪,中文很合宜地翻譯為有罪。對基督徒來說,有罪就要被警誡鼓勵用信心來生活。

現在看第八章: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因為)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八1-4)。“作了贖罪祭”的希臘原文是peri hamartias(concerning sin),本來可以翻成“為了罪”,但由於七十士譯本經常把“贖罪祭” (sin offering)也翻譯成hamartia,所以,與其理解成“為了罪”,理解成“作了贖罪祭”倒和前後文聯系得更好,意思是神的兒子耶穌用他自己的身體獻了贖罪祭,把我們罪的問題解決/除去/潔凈了。

上面這段經文的主旨是解釋為什麽信耶穌的人不被定罪:因為聖靈釋放了我們,有一個新的生命。為什麽聖靈能夠釋放信徒?因為基督耶穌取了人的樣式,他有和我們一樣的容易犯罪的身體,並且作了贖罪祭。八1中的“定罪”按整句的意思是受了罪(性)的轄制,應作“有罪”解,而八3中的定罪應該理解為身體受死,倒未必是我們該死、基督替死,乃是作了贖罪祭。到此,“定罪”的兩個含義,(身體的)該死和(道義的)有罪,在這句話中好像混合了,特別是假如我們的觀念中早已接受了凡有任何罪過都該下地獄。但迄今為止,我尚未找到一節經文直接支持所有人都要因任何的罪下地獄這個救恩的預設觀念。

耶穌“在肉體中定了罪案”,雖然也可以理解為代替我們受刑罰,卻必需用到好幾個沒有聖經根據的前設: 1. “定罪”就等於宣判身體該死或者靈魂該下地獄,雖說舊約提過人吃禁果會死,靈魂會下地獄的觀念卻全無;2. 舊約中的贖罪祭牲是代替獻祭求赦罪/潔凈的人受死 ,摩西沒說;3. 關於獻祭除罪的禮儀如何成就了律法的義,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滿足了摩西律法要求,還要更深地理解成受到最終刑罰才行。您認為代罰理論的解釋更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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