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7, 2013

神的“義”主要不在道德層面

你曾聽人解釋說,神的公義即祂是聖潔完美的(perfect)、容不得罪過嗎?哈哈,神學字典中可不是這樣解釋的。本文摘譯自Dictionary of Paul and His Letters中“稱義”的詞條,517-520頁。

從16世紀宗教改革開始,保羅書信中的“稱義”主題就受到相當多的關注。因為馬丁路德認為稱義的教義不僅是保羅思想的重心和焦點,還是測試教會成敗的一個試金石,是基督教神學和靈命成長的脈搏。這個定論在近來兩個世紀中受到強烈的質疑,目前對稱義問題的探討傾向於把焦點放在好幾個不同的大主題之下,每一個主題都值得仔細研究。保羅對“神的義”的理解是其中的一個焦點。

希臘文的名詞“稱義”(dikaiosis)和“義”(dikaiosyne)在語義上有密切聯系。“神的義”另外單獨有一項詞條的解釋,它在保羅的福音觀念中非常重要:“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不過在探討字義之前,你必須先留意到有個嚴重的英語翻譯的困難。英語在翻譯dikaiosyne時一般有兩個不同的字,一個是justice,另一個是righteousness。這兩個字在英文中有非常不同的意思聯想。Righteousness傾向於讓人想到個人道德方面的正直,而justice則帶來社會和政治方面的公平。前者是個人的,後者是社會和群體的。如果把神的dikaiosyne翻譯成the righteousness of God,這英文字本身會使人誤解,以為保羅是用個體的道德完美來形容神。現在我們已經很難避免這個困難,只能提出注解,說這個字如果翻譯成the justice of God(神的公正)意思是一樣的確切。

但是,這個誤解代表了什麽意思呢?在解經的歷史上,追朔到初代教會時期,有個重要事件,就是奧古斯丁曾經爭辯,“神的義”不是指祂自己的道德完美,而是指祂為了稱罪人為義而給他們的東西(換句話說,是指“從神來的義”)。這個解釋似乎主宰了西方神學傳統一直到14世紀,才又有人重新把“神的義”解釋成神本身的公義屬性。

到了16世紀宗教改革,這個詞組的解釋就更重要了。路德可能早在1515年就把問題集中在“到底什麽叫作神的公義”。他起初相信“神的義”意思就是說,神本身是公義的,並且祂用公義來獎賞那些順服的人,懲罰那些犯罪的人。漸漸地,他意識到“神的義”是祂歸算給罪人的,用來遮蓋他們的罪,使他們能夠在神的眼裏算為義。

“神的義”的性質這樣理解對嗎?大家一直爭論不休到現在,特別是路德對保羅的解讀。

保羅提到以色列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羅十3),還說他“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三9),於是有人提出“神的義”不是道德方面,乃是關係方面的,信徒被算為義是借這他們的信心 。“神的義”代表一個作者的所有格,猶太教相信在末世時神將要宣告他們為義,這義現在已經借著信心歸算給信徒了。

另外有人嚴格檢查這個“關係的義”,表示不同意。第一它全部以個人為重心,為解決個人的罪,建立個人與神的關係等等,這樣的神學是人本主義的,沒有注重神的計劃。第二,神給人的義是一個恩賜,不應該和神的本體分開。其實只要把“神的義”理解為神自己的義,而不是給人的義,第二個問題就不是問題了。那麽把“神的義”當作神的公義作為呢?既顯示出他的大能,又施恩給人,“神的義”就不再是一個他的屬性,不是很好嗎?神的拯救行動在末世借基督耶穌顯現出來,這才是以神為本的神學。

又有人論證說,也許不必那麽極端,以神為本和以人為本可以結合起來為一嘛。神在基督裏的拯救行動帶給人靈魂的蘇醒和新的生命,“神的義”在基督救贖的事件中顯明出來,既有神的信實守約,又有信徒得救的轉變。

總的說來,解釋“神的義”有四條路線如下:(1)所有格的賓語:義是在神面前的一個狀態(路德)。(2)所有格的主語:義是神的屬性。(3)作者所有格:義是從神來的。(4)源起所有格:人的義的狀態是神稱義行動的結果。雖然意見不一致,大家都有一個共見,就是那個“神的義”對保羅來說,主要不是一個道德方面的概念,而是一個關乎神人關係情境的深刻東西。

所以,不要以為“神的義”是一個不解自明的短語。你一定要看前後文,沒有哪一個解釋能夠用在所有的經文場合。

1 comment:

  1. 華人教會的神學觀念主要受西方宣教士和西方神學院的影響,如果他們把神的righteousness與祂的justice混為一談,咱們翻過來就更分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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