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28, 2021

美國最高法院:進步/退步?

本文內容取自內華達大學法律教授David Orentlicher在學者媒體The Conversation的介紹文章,Supreme Court Rulings

最近幾十年來,美國最高法院不再是清一色白人男性,而是逐漸增加了幾位婦女大法官、甚至有一位黑人大法官和一位拉丁裔大法官。不過,最高法院在定案的時候,還是常常忽略少數族裔和婦女法官的意見。

最高法院一共有9位大法官,定案時如果有5位意見一致,他們就能夠按多數意見定案。有時9位大法官意見一致無爭議,但若有某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他們不能確保最終判決書會參考不同的意見,只能寫下反對意見存檔。

少數族裔的婦女大法官Sonia Stomayor,和黑人大法官Clarence Thomas,各有44%的時候與多數法官意見相左,這時法庭的判決中就忽略了他們的少數族裔代表性意見。白人大法官的不同意見一般沒有像他們那樣受忽略,他們本來就佔多數。

但是,早年間絕大多數的案子判決都得到法官的一致同意,因為不同的意見會得到考慮,判決會得到調整,以至於全體大法官都同意。

Orentlicher教授研究了1801年到1940年的案例,說刑事案件的陪審團在審議時,通常都能夠給予不同意見相當的考量,以致大家都能夠同意。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在判決時也一樣,如果仔細考慮照顧了不同視角,調整修訂最終判決,是能夠得到全體一致同意的。

1801年的首席大法官John Marshall說,最高法院給出一致的意見能夠增強法院的權威,非常必要。所以他建立了法庭一致裁決的規範,每次都極力參考少數意見,修訂判決,直到全體都贊同才遞交給公眾。

在Marshall做首席大法官的最初4年中,所有的法院判決都是全體一致的意見,沒有反對意見。繼任他的各屆首席大法官基本上都維持了這個規範,到1941年止,只有8%的案件判決中有反對的意見。

1941年,Harlan Fiske Stone做首席大法官,開始鼓勵大法官們發表不同的觀點。他相信合理的原則會從「互相競爭、甚至互相對立的理念」中產生。現在,一半以上的判決意見都有一位或多位大法官不同意。

重要的是,法律學者們發現,意見一致的判決往往是在不同意見中尋找共識的結果。首席大法官會修改判決稿,以便贏取不同意見的大法官贊同,這就把起初的不一致判決意見變成了一致。Orentlicher教授說這種例子很多。

即使是1941年以後,大法官們也常認定意見一致的重要性。最明顯的例子是1954年公立學校種族隔離問題的案件,當時的首席大法官能夠在大法官之間達成一個意見一致的判決。

意見一致的判決總是比較好的判決。沒有一位大法官能夠壟斷最完善的法律解釋--他們都有自己的盲點。但全體大法官的集體智慧總是優於一個多數大法官的判決,法律學者們對群體決策的研究證實這一點。

1996年有一項重要的研究表明「在需要創意解決問題時,不同群體聚匯的表現優於同一群體,因為不同觀點的表達能夠帶來新見解。」Orentlicher教授說,帶有不同視角的人在一起做決策時,他們不同的理念能夠結合,從而確定出獨特的解決方案,較好地服務公眾利益,是各群體自做決定時無法看見的。

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不是完全不好,但決定是根據比較窄的觀點做出。你如果在做重要決策時重視聽取各種不同觀點,卻忽略其中那些不同觀點,你的原則不連貫。當最高法院可以用5比4的優勢就關鍵問題作出裁決時,情況尤其如此。

法律學者主張恢復規範的最高法院一致判決,聽取所有的大法官的意見,考慮他們所帶來的不同獨特視角,會有很大的好處。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也觀察到「法治受益於比較廣泛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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