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November 30, 2021

說說持槍自衛的權利和規條

美國法律中有不少在我這個外行看來有些奇怪的規條,實行起來似乎也不是那麼一清二楚。持槍自衛就是其中一項,當然,各州法律不太一樣。

哈佛大學一位刑事法的教授列出自衛的下面5個衡量標準,這些標準的前設是:人命關天,法律只在很狹窄的範圍內允許你奪人性命。

首先,自衛所使用的武力必須與攻擊者使用的武力相稱。例如,攻擊者若是輕輕地打受害者的手臂,受害者就不可使用致命的武力作為回應,因為不成比例。

其次,自衛僅限於迫在眉睫的傷害,攻擊者的威脅必須是立即的。例如,被毆打的人不可在離開現場後去計劃、跟蹤監視和圖謀未來的報復。那些行動不屬於自衛。

第三,決定自衛的人對於自己是否面臨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危險評估必須合理。也就是說,主觀的恐懼是不夠的。

第四,法律不允許首先發起攻擊者使用自衛理由獲益。只有那些「手乾淨」(即無其它法律過犯)的人才能用自衛理由避免刑事責任。

最後,若能夠安全完成,一個人有義務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撤退。這重申了法律看重性命的信念,並確保致命武力是他最後的選擇。

Ronald Sullivan教授指出,近年來有些州接受一個叫做「堅守陣地」(stand your ground)的法律,把自衛標準搞得有些混亂。因為只要是在家裡,甚至在門外,就不必再理會第五條標準了,人可以直接開槍打死人。

「堅守陣地」的不合理性引起公眾注意是在2012年。在佛州有個17歲的Trayvon Martin,在附近方便店買了一包糖粒之後往家走,路上被自願在鄰舍巡邏的Zimmerman看見並報警911。雖然911接線員要求他在車裡不動,他還是追蹤這個黑人少年。最後他們是否發生了打鬥,以及誰先打誰都不知道,最後只知道Martin沒有武器但死於槍傷。Zimmerman沒有否認開槍,但說他當時是自衛,最後被判為無罪釋放。

按傳統的自衛標準,Zimmerman不該去追Martin。但根據佛州的「堅守陣地」條款,他因為是街坊巡邏隊值班,可以聲稱有權利「堅守」。雖然Martin的家也在附近,Zimmerman只要證明他合理地怕死或怕受嚴重傷害就行了。

另一最近結案的「自衛」槍擊命案也引起全國注意。17歲的Kyle Rittenhouse去年夏天開車到離家20英哩、屬於另一個州的城鎮Kenosha。在那裡有人給他一桿半自動步槍,他就去到人群示威抗議的地方,說要保護那裡的商家財產。別人看見他的步槍當然害怕,有一些搏鬥,最後兩人被他打死,第三人命大。

陪審團判定Rittenhouse為自衛,因為他最後的確可能害怕了,至少起訴律師無法完全證明他不怕。我寫過自己和法庭打交道的經歷,感到並不公允。有人指出,「持槍自衛」歷來只是白人打死黑人的權利,如果換成黑人少年,或者換成你我,為了自衛而打死人恐怕很難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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