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登政府設定的環保目標,是2030年將美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到2005年水平的一半,2050年實現淨零排放。為實現這些目標,美國必須迅速建設大量清潔能源的基礎設施,用風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取代以化石燃料的能源。
此外,直接消耗化石燃料的車輛和供暖能源必須換成新的清潔電網,實現電氣化。這就意味著,電網需要在2030年至少擴大60%,電力需求到2050年可能要翻一倍。
可再生電力系統的如此快速擴張,需要快速規劃、快速批准和開始建設太陽能發電廠和風電場等等可再生能源。還需要長距離輸電線路,將清潔能源從人口稀少但資源豐富的地區輸送到城市中心。
快速部署可再生能源的基礎設施有許多障礙,處於眾多爭論重點的一個關鍵,是聯邦的審批程序。這個過程現在是多層次的,通常需要漫長的時間,其中包括野生動物(連同魚類和鳥類)保護、空氣和水質保護、聯邦土地使用的各類評估和許可。
環境和當地利益保護措施很重要,實施這些措施需要公眾參與和採取行政次序,不能迴避。但國會應該設法縮短監管批准的時間,最大限度地提高政府決策效率,這就是聯邦頒發許可證改革。改革必須針對當前延誤的主要根源解決問題。
實現建設與環保的平衡是可能的。這裡分析現有政策,列出六項改革,可以顯著加快聯邦對清潔能源基礎設施的批准過程,同時不至於損害環境保護的目的。
首先是擴大聯邦對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總體批准、以及進行一連串的環境保護審查。這樣,國會可以指導聯邦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環保敏感地帶的信息,在環保低敏感地區搞建設,並且復審、製圖、提供基礎建設對環境衝擊的報告。美國陸軍工程兵團可以擴大《清潔水法令》第404條款的一般許可範圍,納入海上風電輸電線路建設項目。
其次是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RC)可以統一管理所有的州際輸電線路選址權。州際輸電線路對於美國的脫碳努力至關重要,是國家利益,但對地方來說成本很高,經常被州政府拒絕。天然氣管道有類似的成本效益權衡,受FERC監管,得到批准的速度要快得多。因此,擴大FERC到對輸電線路的管理、利用先存的權限來完成選址可以預期高收益。FERC還可以確保州際輸電線路將相當一部分容量分配給所經過的州和社區,從而增加地方對輸電事業的支持,比較公平地分配利益。
第三是拜登政府可以對涉及清潔能源關鍵許可批准的機構進行人員能力、資金和技術需求的評估。如果發現存在重大差距,國會可以撥款增加這些機構的可用資源,指定它們用於許可證頒發工作。
第四是國會可以把海上風電的《清潔空氣法令》管理授權從環境保護局(EPA)轉移到內政部內的海洋能源管理局(BOEM)。這會有助於縮短批准海上風電許可證的時間,比較公平地處理產海上石油生產的污染問題。國會還可以根據《大陸架土地法》(OCSLA)為海上風電制定單獨的立法頭銜,改進規劃、批准和營運租賃流程。
第五是國會能夠支持多部門協調,向聯邦許可證改進指導委員會(FPISC)增加撥款,並擴大其工作範圍以涵蓋中型和大型清潔能源項目。
最後,國會可以對《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進行狹義的改革:縮小NEPA的分類排除範圍,以加快批准速度;參照歐盟做法,對預先設定的低環境敏感度區域實行嚴格且自動執行的NEPA時間限制;讓國會能夠把對環境報告的任何法律挑戰直接提交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加快項目的批准。
(本文是Brookings研究所三位經濟和環境政策院士和法律教授所寫,How to reform federal permitting to accelerate clean energy infrastructure,詳細請點擊鏈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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