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是根據專家資料網站Rutgers大學人類生態法律Cymie Payne教授的介紹文章:The high seas are supposed to belong to everyone以及媒體報導。
人類住在陸地,可能會感到驚訝,海洋實際上才是我們星球上最大的生物空間。然而很大一部分海洋基本上沒有得到管理。這個巨大的全球共同資源,是一項新條約的重點,就是「國家管轄外生物多樣性」(BBNJ)協議,聯合國這個月剛通過。
聯合國成員國15年來一直在談判公海的管理規則,包括那些遠離海岸的海床和上空。公海覆蓋了將近一半的地表,相當於64%的海洋。根據國際法,所有國家都享有公海,享有平等的航行、捕魚和進行科學研究的權利。可是到目前為止,只有少數國家利用了這些機會。BBNJ協議旨在通過制定規則,更公平地分享科學發現新成果,來幫助更多國家參與。這包括為發展中國家提供研究資金和技術轉讓。
加入該條約的國家必須確保他們適當評估和減輕其管轄公海中的船隻或飛機對環境的影響,這對於去除塑料這樣的活動尤其重要。一旦有60個以上的國家批准了該協議(這可能需要三年或更長時間),就有可能在公海建立海洋保護區(MPA),這對保護那裡獨特的生態系統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Sargasso海是北大西洋洋流環繞的漂浮海藻藏聚的地方,讓無數稀有物種在那裏繁殖棲息。設立MPA可以限制這些地方的活動,幫助海洋生物抵御氣候變化、海水酸化、污染和捕獵。
但即使有了這項新的BBNJ條約,所有想要參與公海共享和保護的國家仍有障礙。加入新協議的國家需要與現有的國際機構合作,例如監管航運的國際海事組織(IMO)和區域的漁業管理組織。在進行磋商與合作時,各國還需要平衡這項承諾與根據其他協議承諾。在執行國際條約時,政府內部也會相互抵觸。例如,一個部門可能對IMO的溫室氣體污染法規感到不滿,而另一機構可能主張在其它方面採取更嚴格的氣候變化措施。
新條約還要解決一個關鍵要素,就是發達國家從從公海採集的樣本中獲取科學知識和商業產品,獲益能力大大超過其他國家的問題。40多年前,在談判海洋法公約時,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國家管轄外區域的海底礦產上。當時工業化國家擁有勘探並最終開採這些礦物的技術,而發展中國家沒有。當時各國一致認為這些資源是「人類共同遺產」的一部分,成立了國際海底管理局來管理開發這些資源的共享。
公海中的極端條件孕育了豐富多樣的生命存活策略,從在深海熱水噴口中繁殖的細菌,到在南極洲外嚴寒中繁衍的冰魚(如圖片所示),這些生命形式的基因中攜帶著潛在的有價值信息,稱為海洋遺傳資源。
這項新協議為發展中國家,無論是沿海還是內陸,提供了從海洋遺傳資源中獲益的權利。然而我們沒有建立一個類似於為海底採礦設立的行政機構,相反,所有國家/地區的研究人員都能夠免費獲取樣本和數字序列信息和研究它們。目前,仍然是經濟強大富裕的先進國家可以獲得這些樣本。
另外還有一項世界條約《生物多樣性公約》是管轄公海以外其它地區的,會使DNA測序數據共享變得複雜。BBNJ協議想要建立一個財務機制,用來分享海洋遺傳資源的貨幣利益,儘管參與談判的專家仍在試圖分析確定它最終的樣式。
如果我們希望建立強大的海洋保護區,公平利用海洋遺傳資源,就必須迅速實施BBNJ協議。但它的生效要取決於每個國家如何解釋BBNJ條款,以及製定怎樣的程序規則。從許多角度看,艱苦的工作才剛剛開始。
儘管國家管轄以外的公海地區對大多數人來說都太偏遠,但它們為您提供呼吸的空氣、吃的食物並調節氣候。從海面到海底,整個海洋都有生物。確保公海造福於今天。造福子孫後代的每個人,將取決於下一階段實施這項歷史性條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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