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2, 2012

什麽是保羅神學的“新視角”?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NPP)有人翻譯成“保羅新觀”,就是相對於Protestant傳統來説,一些新教的聖經學者對保羅書信中的内容提出了“新鮮”的神學解釋。Mark M. Mattison對這個詞組有一篇比較全面的簡介,我翻譯其中一部份,詳細請閲讀英文A Summary of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現在的保羅神學研究可以說是令人興奮,也可以說是令人警覺,看你是站在哪個立場講話。聖經學者們努力挖掘保羅時代的歷史和文化背景,對保羅書信的傳統解釋重新反思。重新檢查和考慮的内容有哪些呢?首先,基督教傳統的因信稱義教義是以個人在神面前是否得救為重心的,與所處的具體社會架構沒有什麽關係。那麽把保羅的稱義教義放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中來重新評估,不僅涉及福音的社會環境因素,還對宗派之間的對話大有幫助。還記得東方教會與西方教會分裂主要是文化差異引起誤解嗎?

保羅對律法及其意義到底是什麽看法呢?加拉太書二章16節的那句話,“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從馬丁路德的時候開始,就被理解為批評在神面前努力靠行律法來討神喜悅。結果大家一般都把猶太教理解成律法主義的宗教,是屬世的和靠肉體誇口的宗教,而基督教纔是屬天的、屬靈的、和謙卑的宗教。從十六世紀的教會體系來評斷,整個猶太教實在是糟糕透頂。

由於中世紀的教會讓猶太教扮演了這麽一個角色,保羅的這句抗辯就非常支持路德會與新教的神學了。用釋經學的話說,就是教會關於因信稱義教義的理解,其焦點核心在於保羅抗辯的歷史處境。

傳統的新教基督論的焦點是,一個人的良心在神面前總是會受到譴責,所以他必須打破靠自己努力的幻想方能夠信服。於是宗教改革家們就把保羅時代的迫切問題,理解為自己時代的迫切需要---反對律法主義。信心和行爲、律法和福音、猶太人和外邦人,讀來統統好像在中世紀後期的敬虔框架之中,只是把摩西律法中的割禮要求和食物禁忌換成了泛泛的宗教上的“律法主義”而已。

這種對猶太教的醜化有學者Ferdinand Weber支持,他安排了一套很系統的拉比文學作品報告,把豐富的資料排列起來,證明猶太教是律法主義的宗教。他的書影響了很多人,包括一些很有影響力的神學家,人家以爲第一世紀的猶太教就是那個樣子的。不過,有人質疑Weber。猶太人神學家Claude G. Montefiore指出,Weber不管那些文學作品的特性和多樣性,用有色眼鏡把很多内容斷章取義,猶太教的律法並不是一套使人產生自義的重擔,而是施恩饒恕的神給人的禮物。第二位質疑Weber的是個非猶太人George Foot Moore,他更厲害,擺出資料證明Weber對拉比文學作品並沒有第一手知識,他引用的都是早期基督徒的著作,其中那些反對猶太教的内容。Moore也指出猶太教不是律法主義的宗教。

最後還是英國的神學教授E. P. Sanders 1977年出版的一本書,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把這個觀點闡明了。Sanders是位精通拉比文學作品的聖經學者,他廣泛地查考了拉比文學作品、死海古卷、次經和偽經,確定基督徒是醜化了猶太教。Sanders筆下所描繪出來的巴勒斯坦的猶太教是covenantal nomism,而不是律法主義的宗教。Convenantal nomism意思是在聖約之下守律法:人順服律法不是為了進入神的聖約,那是神的恩典,無法賺取;順服律法是為了保持在聖約内有份的地位--猶太教強調的是神的恩典和饒恕,從來不是律法主義的宗教。Sanders成功地説服了一大批聖經學者。

有了上述亮光,保羅的書信從總體上讀起來就不像奧古斯丁和路德所解釋的,好像有尖銳的心理困境(既是罪人又是聖徒)。有一位瑞典的神學家Krister Stendahl寫了一篇題爲The Apostle Paul and the Introspective Conscience of the West的論文,說保羅當然知道自己不完美,但是他感到良心有虧欠嗎?你很容易看到不是。使徒行傳23章記載他說:“弟兄們,我在神面前行事為人都是憑著良心,直到今日”。24章又在巡撫大人面前描述自己是“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保羅清潔的良心還清楚顯示在他的書信中,諸如林後1章“我們所誇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保羅並不認爲自己已經完全,乃是“竭力追求”(腓三),然而他對“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有把握(林前九),盼望著在基督的臺前按善惡受報那天,深知自己受到悅納(林後五)。保羅知道單凴清潔的良心本身並不保證自己得悅納,但他還是很有把握,而且他也沒有指望依賴某種外來的、歸算給他的“義”的蹤影。

Stendahl教授指出,保羅看自己在使徒中為最小的,甚至還是“罪魁”,那並非一個給人作榜樣的謙卑和懺悔,好像每個基督徒都應該覺得自己比別人更有罪似的。保羅解釋說他從前逼迫教會(林前十五、提前一),他這個認罪有具體的歷史事件背景,而不是主觀抽象地和別人比較,最重要的是他相信自己已經蒙恩,沒有泡在罪咎感中擡不起頭。西方人那種從奧古斯丁以後無休止的自省内疚保羅並沒有,很多歷史學家也同意,他那個時代的文化不是那樣的。

有人說羅馬書七章讀來不是反映出保羅内心的掙扎嗎? “我所願意的善我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19節),這不是良心懊悔的絕望呼喊是什麽?但是Stendahl提醒我們,這是一大段爭辯律法功用講演的一部份。保羅說律法是聖潔的,而罪卻是屬於肉體的。不過他並不把“我”和罪認同,與其從19節直接跳到24節,說“我好苦啊,誰能救我”云云,保羅進入20節為“我”開脫:“若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他知道人常有明知還犯的情形,就證明出律法的聖潔和良善。西方人的個人道德是非感特強,他們讀到“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就理解為人的自由意志全然敗壞,可以棄擲,但是保羅並沒有否定立志行善的價值。

所以,越來越多的聖經學者同意,第一世紀的巴勒斯坦猶太教從來不是律法主義的宗教。無論保羅說的“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爭辯的是什麽,反正他不是反對“猶太式”的靠自己努力賺取神的喜悅,也不是要解除西方人特有的良心内疚問題。那麽保羅到底在爭辯什麽呢?如果猶太人和主張基督教猶太化的人也相信上帝的恩典和信心,他們的錯誤是什麽呢?

有個英國的神學教授James D.G. Dunn於1982提出保羅神學的新視角NPP這個説法。Dunn證明“稱義”除了表達起初神的接納以外,還包含了不斷進行的的意思,以及未來盼望的意思。所以,我們不能簡單地把保羅書信中的“稱義”當作某種加入教會、從此與神的約有份的公式。還有,我們也分不清保羅使用“稱義”這個字,與典型的猶太人聖約語言有何不同。

Dunn還仔細比較了保羅書信中所有提到“律法”的陳述句。他說保羅不是反對律法本身,而是反對用律法作爲信徒交往的障礙。受割禮啊,食物禁忌啊,守節期啊,猶太人遵行這些律法不是要賺取神的悅納的手段,而是看為一種品牌標記,顯明這些人是屬神的子民,那些人不是。這對保羅來説是個嚴重問題。換句話說,保羅所說的靠“行律法”稱義,是特指某些摩西律法,不是泛泛的努力行善,這個觀察對於傳統的新教稱義觀念有很深遠的衝擊。Dunn再次指出,保羅不是十六世紀的歐洲人,需要反對靠善行得救的錯誤觀念,而是第一世紀的猶太人。

近年來N.T. Wright寫了一本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焦點是福音和因信稱義,對於NPP作出了重要貢獻。他先探討了保羅的“稱義”是什麽意思,然後說人被神稱義並不是福音的核心,基督的死而復活,升為至高的主才是福音的核心。傳福音就是傳耶穌為主,彌賽亞來成就了以色列所盼望的。羅馬書一章的3-4節,而不是16-17節,纔是羅馬書的核心,與傳統的理解很不相同。

5 comments:

  1. 保罗新观的出现,应该受到天主教和正教的欢迎,也借此促进他们和新教的合一。但是,我可以预料改革宗和信义宗的人,大都不接受保罗新观,因为接受就代表否定了本身的16世纪改教运动的核心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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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的,John Piper牧师著书反驳,我前次有所介绍。而大公教和东方正教对新观的反应不错,认为是增加了信仰的共同点。但十六世紀的改革是回应当时的需要,那个时候的西方教会实际上堕落到律法主义的地步,人对自己的罪很敏感,有些人进修道院,另一些人用钱赎罪,都不能解决个人良心谴责的问题。那种教会建制已经不改不行了。东方教会没有同样问题,因为东方人看罪不是看人个性里面有问题,而是看彼此关系显露出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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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罪敏感是件好事,因为我们的文化特点缺乏,但对于西方人来说,罪咎感成了无法摆脱的重担,连对耶稣宝血救赎力的信任都是打折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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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华人教会是很难搞得懂保罗新观的,也不愿意接受,因为我们对马丁路德诠释的因信称义感到很舒服,可以将信仰个人化,作为个人罪得赦免和个人道德挣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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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但是福音的实质是联结,与神联结并彼此联结,在新的群体环境中彼此造就,不是各人自己的道德挣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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