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約中有幾段話顯明上帝不喜歡稱惡人為義這樣的事。以賽亞書五章22-25節:禍哉!那些勇於飲酒…的人。他們因受賄賂(shachad),就稱惡人為義,將義人的義奪去。…所以,耶和華的怒氣向他的百姓發作。
贖價(ransom)那個字也是賄賂,箴言六章35節說到嫉妒報仇的丈夫:甚麼贖價(kopher)他都不顧;你雖送許多禮物(shachad),他也不肯干休。
耶和華為甚麼對接受贖價而放過惡人的事發怒?難道祂不是好像我們所理解的,讓耶穌如此把我們這些從祂所設立的地獄買贖出來?而且不「稱惡人為義」並不是晚期的教導,摩西從一開始就說明了。
出埃及記廿三章7-8節: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無辜和有義的人,因我必不以惡人為義。不可受賄賂(shachad);因為賄賂(shachad)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
所以,以色列的審判官必須主持公道,因為神是「必不以惡人為義」的神。難道上帝在新約改變了原則,把先前祂定為不義的行為變成了神的義?羅馬書三章21-26節描述了神的公義: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然而如今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這是不是像我們通常所理解的,耶穌付出了血的代價,讓惡人可以逃脫刑罰呢?(我說「惡人」是從加爾文主義的全然敗壞論借來的。)保羅還在四章5節把上帝叫作「稱罪人為義的神」,說信祂的就進入「義」。
其實我們對罪人的理解有問題。Derek Flood說我們翻譯dikaioo為稱義,也就是理解為法庭宣告為無罪,也是有問題的。除非你願意相信上帝出爾反爾,或相信保羅的話與舊約互相矛盾,這不是保羅的意思。
第一、人人都犯了罪,不等於人人都要戴「罪人」的頭銜,更不等於人人都要下「地獄」。請點擊鏈接參考我先前寫的研經筆記。
第二、稱義被認為是外邦人的需要,不是猶太人的需要,因為猶太人已經是屬神的百姓,至少這是第一世紀一般猶太人的認知,也反映在聖經裡。事實上,保羅用「外邦的罪人」對比「生來的猶太人」,來說明「稱義」的準則,即歸屬神的準則。猶太人不是靠遵守摩西律法歸於神,他們已經先領了神的恩典;外邦人也不是靠遵守摩西律法歸於神,乃是靠信心,這也是神的恩典。外邦人/罪人需要信基督,才能被神接納,這是稱義的主要意思,也是近年來重新發現的「新觀」。
看來,新教傳統的稱義觀和舊約的一些經文有嚴重衝突,而所謂的「保羅新觀」並不新,乃是古老的、歷史上猶太人所理解的觀點。保羅聲明他所事奉的仍是猶太人祖宗的神,又信一切律法書和先知書上所記的(徒廿一),我們不能想像他是傳一個違背舊約原則的代罰神學。
彼得前書三章:神的旨意若是叫你們因行善受苦,總強如因行惡受苦。因基督也曾一次為罪受苦,就是義的為不義的(the just for the unjust)受苦,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明明說目的是作我們為義受苦的榜樣。可是我們戴了中世紀代罰神學的眼鏡,都把這句解讀為替我們受父的懲罰,那怎麼還會是榜樣呢?對一世紀為信心受逼迫的信徒也沒有了鼓勵。「為我們死」變成「替我們死」意思改了,因為這裡的 "for" 從未翻譯成 "in our place",您可參考:http://seminary-students.blogspot.tw/2012/06/blog-post_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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