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6, 2019

關於男女平等的憲法修正案

大家都知道,早先男女是不平等的。100年前美國憲法的第19項修正案得到通過,婦女有權利和男人一樣參加投票參加選舉。後來國會又有人提出男女平等的另一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不光在參政方面平等,而且要取締任何的性別歧視行為。

其實這條修正法案早在1972年就在國會兩院通過了,只要有38個州批准實行就可以正式成為國法了。到1980年,已經有35個州贊成了ERA,卻遇到了保守勢力的強烈抵制,停頓下來。

2017年,內華達州出其不意地通過了ERA,一年後伊利諾伊州也通過了。今年維吉尼亞州的主張進步的民主黨人上台,估計下個月也會通過這條修正案。終於要有38個州採納這條法令了!不過,國會必須再次投票,同意把原來修正案所規定的1982年期限取消。

為什麼到現在還需要繼續辯論這個問題?倡導ERA的一派說,美國尚存在普遍的男女薪酬不平等、對婦女施暴不追討、休產假權利不保等等現象,雖然幾十年來有各種立法改善,憲法權利總歸份量重些,在法庭抗爭時不易駁倒,或受到不同總統上台的影響。

反對ERA的理由是:性別歧視在美國已經不合法,所以修正案不再必要。他們還擔心對這條修正案可能會導致男女平等以外的其它政策改變,比如跨性人的權利和限制墮胎的政策等等。

從維吉尼亞通過ERA到男女平權得到憲法保障,恐怕是很長的政治和法律鬥爭。廢除那個1982年限期需要通過目前是保守派掌控的參議院,他們不通過,就只好在法院提起訴訟。

那35個原來通過ERA的州,有5個曾在不同派別當政時要求退出,而那些廢止ERA的要求是否合乎憲法本身也是問題,可以在各級法庭上週旋很久。詳細更多各方意見可參看報導 Do we Need an Equal Rights Admendment?

下面是一位眾議院的議員提出這個議題時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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