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5, 2013

稱義即進入聖約的關係

本部份是接續N.T. Wright博士關於保羅稱義“新觀”的講演,討論從保羅的前后文來了解稱義。按照前後文,稱義了就是一家人,可以在一張桌上吃飯!現在Wright博士集中檢查聖經中的“義”這個字。他說被上帝算為“義”就是進入立約的關係。

以上的討論把我們帶到這個特定的詞面前--“義”到底是什麽?特別是我們說到“算為義”,它到底是什麽意思?在舊約裏,“算為義”的話只出現兩次。創世記十五章最出名,“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但是還有詩篇一零六31:非尼哈起來(為大家)刑罰惡人,“那就算為他的義,世世代代,直到永遠”。那句話是什麽意思呢?和合本翻譯成刑罰惡人的那個動詞,在希伯來原文中是“代禱”intercession。詩人爲什麽說非尼哈起來為衆人代禱呢?從民數記廿五章的記載來看,他是起來把一對當場犯罪的男女殺死。結果世世代代直到永遠都算給他的到底是什麽東西呢?由於他的熱心和為以色列贖罪,他得到的是平安的約,是世世代代永遠當祭司職任的約。誰敢說熱心、贖罪、與他的算為義,和保羅所寫的稱義無關?想想加拉太書一、二、三章,或羅馬書第十章吧。我看到“算為義”的天機從經文中洩露出來,(不是從其它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文獻得知,好像我有時被人控告的那樣!)算為義就是與一個人和他的後代建立聖約的關係。

這正是著名的創十五6所說,“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算他為義”的含意—建立約的關係。上帝應許亞伯拉罕一個大大的“賞賜”,但是亞伯拉罕說我連一個孩子都沒有,你怎麽給我賞賜呢?於是上帝應許他的後裔將要像天上的星星那麽多,數也數不過來。亞伯拉罕信這個應許,上帝就以此“算他為義”。創十五其餘的經文就是解釋這個“算他為義”的意思:上帝與亞伯拉罕立約,要把他的後裔從埃及領到所應許的地方。這種立約意義上的“義”並不是一個徒有虛名的東西,而是如同羅馬書四章11節所確認的,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the righteousness of faith)的印證。保羅又承認創十七11的話,受割禮是上帝與亞伯拉罕後裔“立約的證據”。這是我提出的主要經文内証,説明亞伯拉罕所稱的“義”就是上帝與他立約,以他的後裔為自己的民。

這裡我要加一個注腳。有人在別處聽説我把“義”dikaiosyne另外還理解為“立約的信實”,當然不錯,我想這“義”用在上帝身上就是“立約的信實”,用在人的身上最好寫成“立約的成員”covenant membership。成員的標誌正是信心,或信實,而對保羅來説,希臘字dikaiosyne就好像他的希伯來背景的“義”tsedaqah,可以靈活表達出很多意思,其中一個意思就是那個“立約性”,不同的經文段落給你不同的立約的細節。

舊約中義的法庭場景呢?這裡我又奇怪地被控告說,我把現代的法庭觀念帶到保羅時代的場合了。哪裏的話,我所設想的正是古希伯來人法庭:兩個對頭來到一個法官面前。他們不像現代的法庭,至少不像英國的法庭,由一個公訴官員來指控罪名。在希伯來人的法庭上,所有案件都是我們稱爲民事訴訟的案子,一個人在法官面前控告另外一個人。這幅圖畫出現在許多經文中:上帝是大法官,以色列來到祂面前陳述案情(如同詩篇中所寫),求上帝判仇敵有罪。上帝的公義不僅僅表現在祂是賞善罰惡的神,更表現在祂與人立約和信實守約。問題是以色列也有罪,上帝如何向亞伯拉罕信實守約呢?羅馬書三章回答了這個問題。

有些人援引約伯記,好像上帝是被控告的一方,評判上帝有理還是無理,這不正確。在羅三5-6,保羅明明地講論上帝是義還是不義。如果上帝僅僅是法庭訴訟雙方中的一方,那麽我們的不義(無理)就證明上帝的義(有理),祂發怒就是不公平的!但保羅說,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雖然我們可以建構上帝訴訟或受控的場面,它卻不是聖經主要的圖像,也不是保羅給我們的圖畫。在保羅的圖畫中,正如舊約的大多數情況下,上帝是法官。

所以,各種不同層次的隱喻都恰到好處地匯合在一起:所有的人都站在公正的上帝臺前,所有的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但是上帝對以色列有個立約的應許,羅馬書二章17節到三章9節做了一些解釋。上帝怎樣信實地守約呢?答案是透過彌賽亞耶穌,他是唯一向上帝有信實的以色列人,是上帝信實守約的化身,借著自己的死成就了神恩典的作爲,用標誌上帝新子民的信心,帶出一大批上帝起初所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包括信彌賽亞的外邦人和信彌賽亞的猶太人。這就是末後的亞當,他的“順服”洗淨/擔當了人的罪,以色列祭司職任的成全者,作爲以賽亞53章的偉大僕人,成就了上帝信實守約、饒恕罪過的意願,上帝的子民是罪孽得赦免的民。

一個人在法庭上怎樣叫做“義”?法官斷定他有理就是“義”--他被宣告為“in the right”。義人不是從他人得到一個“義”,或者本來是別人的“義”被歸算給他們。法官的“義”就是按照律法公正斷案,不偏向,刑罰惡者,為孤兒寡母或其他無助的人申冤。法庭斷某人為“義”,宣佈審判的結果,這和法官自己的“義”無關。他所得到的“義”是法庭上判為有理的“義”,正如上帝和亞伯拉罕立約的時候宣告他是盟約的成員,上帝照祂的信實派祂兒子除去/擔當了以色列的罪,現在世界按照信與不信來劃分是否盟約成員。這裡上帝的“義”和那些有信心的盟約成員的“義”意思不同。你如果堅持說你需要的“義”是道德品格方面的,以便能夠站在上帝面前,你如果自己沒有,就必須從別處找來—那是中世紀歐洲封建社會對司法和公義的認識,不是聖經中法庭和立約所講的“義”。

於是我得出結論:我們所說的法庭是上帝應許亞伯拉罕,與他立約的事情。在法庭上被判為“義”(the right standing)的人,同時就是享受亞伯拉罕真正後裔身份的人,是盟約的成員,享有盟約成員的權益,諸如確保罪得赦免,以及“上帝所稱義的,他們也得榮耀”。換句話說,法庭不是救恩多種解釋的其中一種,我們透過法庭這幅圖畫看到上帝怎樣實現祂立約時的應許。爲了救贖世人,上帝先與人立約。保羅書信中一段又一段地説明解釋,“義”不是什麽模棱兩可的觀念。凡忠實於聖經的基督徒都會看重保羅的解釋,不能自由地從上帝的話裏篩選自己所好。我們一定要搜索全部的經文,研究它們,確保我們的解釋符合作者/書卷的整體信息,在整體信息的亮光下解釋每個字和詞。

(接下去的講演詳細給出了羅馬書四章開頭一段話的新觀解經例子,與加拉太書三章稱義的論述不謀而合。)

2 comments:

  1. Today I saw this Luther's view of "righteousness" from somebody's signature: Christians are like snow covered dung; it is the purity of the covering which the Father sees.

    What an unhealthy identity we embraced! He think that we are so worthless that God the Father has to turn a blind eye on us. So much for His 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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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帝和亞伯拉罕立約,他的後裔世世代代都是約内的人,可是外邦人必須被稱義。保羅說他們成爲亞伯拉罕的後裔是靠信心,而猶太人要信彌賽亞纔是真猶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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