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察聖經關於同性「戀」的教導時,瞭解聖經時代的文化習俗有幫助。我們不要太快地想當然,以為古代中東人對同性行為的看法和我們差不多。事實上,那個時代似乎沒有同性「戀」,只有同性行為。本文內容取自Friedman和Dolansky寫的《The Bible Now》一書,建議您也找來看。
聖經中關於同性的行為提說不多,都很明確地反對同性行為。比如,利未記十八章有一句話: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二十章又重複一次: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但是百姓聽見這些吩咐時,頭腦中會有甚麼理解呢?古代中東存留下來的法律字句中,很少涉及關於同性行為的規定。巴比倫和埃及完全沒有這方面的內容。下面是考古找到的一些文字:
主前十七世紀的赫人律法禁止和母親、女兒、兒子有性關係。這規定的前後文重點在於,不可和血統親屬有性關係。但是暗示同性關係是存在的。
有一本巴比倫占卦大全,介紹人的命運,沒有談道徳:一個人從後面和他的同伴交配,他就會在弟兄當中成為領袖,或者有好運氣之類。而被人交配,或和他的奴隸交配,就是運氣不好。
這條前面還有個類似的規定:一個人如果誹謗鄰居,說「別人常和你妻子睡覺」實際卻沒那回事,這人要受懲罰。但這人如果誹謗鄰居常和別人搞同性行為,他應該受到嚴厲十倍的懲罰。
接下去我們讀到:一個人如果(強行?)和鄰居搞同性行為,他受起訴和定罪後,就要讓別的男人搞他,直到把他搞殘!看來,罪行不是同性行為本身,乃似乎是使用強暴手段和別人交配,或者是其中帶來的侮辱損害。
這些律法是列在制裁其他一系列欺負女性的罪行當中。研究中東亞述文化的專家說,這說明男同性行為的被動一方是看為等同於女性。律法和文化習俗似乎認為同性行為本身沒有甚麼,社會地位問題和同性行為之中被女性化的羞辱才是大問題。古埃及也有神化故事證實這個觀念:中王國和新王國時期,人們用同性行為的方法來表示制服敵人或確定等級地位。
考古發現的古希臘和羅馬的一些文學、哲學、藝術作品、法律文字,表達出對同性行為不同的態度。主前六世紀到四世紀期間,男人之間的性愛在雅典貴族中似乎是認可的,而在平民中則不一定。一些雅典劇作反映出某種大眾的成見,即把同性行為當作某種精英行為。
總之,希臘社會不把同性行為者當作獨特類別的人,所有的貴族男人都要結婚生子,而他們和別的男人的關係也不構成異常的生活方式。性傾向不被看作一個社會類別或身份,而性別、年齡、地位才是主要的。
照此看來,利未記十八章「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如果理解為不分身份地位的行為禁令,那就是很獨特超越的教導。但如果按當時文化的觀念來理解,即被動一方是受到貶毀或尊嚴被冒犯的一方,並不是為了戀情的緣故,那麼「不可與男人苟合」的禁令,就可以看為是神要求祂的百姓,從禮儀上、道德上革除暴力欺侮,在應許之地提倡所有男人--無論甚麼階級和地位--都一律平等。
如果說鄰國的法律重點是查看男同性行為者是否越過了身份地位,那麼相比之下,聖經是一律禁止這種行為,要求進了一步。而為甚麼甘願被交合的一方也會成了「可憎」的呢?可能是因為縱容一個落後的風俗去滿足情慾?想想妓女的風俗,即使有人認可,更多的人仍然認為那是可憎的。所以摩西律法的目的不僅僅是保護某些人不被冒犯,更是倡導了(男人)完全平等、人人尊貴的價值觀和原則。
至於女同性戀行為,聖經似乎完全沒有任何禁令。有人說羅馬書一章女人「逆性的用處」也許是指同性戀行為,但我們並不能確定。利未記十八章曾說與獸淫合是逆性的事。按士師記19章的描述,同性交合的醜惡似乎在於凌辱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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