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October 27, 2014

從「不可因父殺子」談起

申命記廿四章16節: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神會為祖先的罪過懲罰人嗎?你如果讀某些經文,可能會說「是」,因為有「必追討人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樣的話。我們都相信神有這個特權。而且古希伯來文化是群體的,一個家族承擔共同命運的思想彼彼皆是。但是我們現在看的這節經文就不支持這個思想了。

首先,猶太人認為本節談的不是神的審判,而是人間的案件審斷,摩西在吩咐以色列的審判官如何斷案。神有權柄追討罪人的後代,而人不可。句中「罪」的英文翻譯不說sin而說crime,因為神審判sin,而人只能審判crime,在判死刑的時候必須按本人的罪行來判。 其次,英文有的譯本按慣用句法加了only一字,是原文中所沒有的,成為「單單為本身的罪」。這就強調了判罪的個人性,準確表達出文中所述判罪的個人性。

最後,中文翻成「追討」的paqad那個字其實是造訪、查看、和教訓的意思,理解為懲罰有些勉強,更不要說是隔代懲治。也許我們根本就把神理解錯,把祂的眷顧當作追討,以為祂會把父親的罪惡懲罰在兒子身上。如果神並不為父親的緣故懲罰兒子,我們就不會為這句話對加爾文主義起疑問:為甚麼祂自己可以為亞當犯罪懲處人的後代,卻不准祂的兒女這樣做?


也許我們應該重新思考關於「原罪」的教義,重新思考「罪從一人入了世界」的意思。假如神的原則是人必須為自己的罪負責,人判刑受罰都要為自己的罪,那麼加爾文主義把原罪論進一步發揮成全然敗壞論,說上帝命定人從一出生就必須按原罪受永刑審判,這觀念就不對了,是嗎?

本文內容取自Moen博士的原文默想日誌,2013年9月30日,不討論人也被他人的罪惡所害的問題,或舊約不教導地獄刑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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