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4, 2019

舊約談同性行為

舊約強烈譴責同性行為,為什麼呢?恐怕因為那是屬於暴力強姦。我曾經說過,古時文化中強姦婦女似乎不算犯罪,強姦男人才是罪大惡極。下面看幾段經文:

申命記23章17-18節: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廟妓,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男廟妓。妓女所得的酬金,或男妓所得的代價,你不可帶入耶和華你的神的殿裡還任何的願,因為這兩樣都是耶和華你的神厭惡的。--這是新譯本的翻譯,“男廟妓”那個字qadesh在聖經別處都翻成“孌童”

男女廟妓在朝拜禮儀中是什麼角色我們並不清楚,有人說透過與廟妓交合可以達到親近神明,得其祝福的作用。如果這是真的,士師記19章那個利未人被城裡的一幫無賴當作廟妓來對待也有可能,畢竟利未族是祭司支派,在士師記故事中似乎很受其他支派的百姓歡迎。

從18節看,孌童似乎是受僱的,但我們不知道是拜神明的人付錢給廟妓,還是廟裡付錢僱傭他們?我們也不知男女廟妓在功用上有什麼區別,所以不能假定孌童“愛”那些與他交合的人。我們甚至可以肯定,在廟裡拜神如果必須和廟妓打交道,或許有色情成分,或許有利害關係,但一定不是出於愛情。妓女賣淫一般不是為了情愛,男娼恐怕也是如此。

利未記18章22節:你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像與女人同睡交合一樣,這是可憎的事。--那裡前後文談到不可把子孫獻給摩洛神,不可與獸交合等等,不是談論敬拜神明和廟妓。

利未記20章13節:如果有人與男人同睡,像與女人同睡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把他們處死,他們必須承擔流血的罪責。--那裡的前後文是講不可亂倫。

上面兩處經文都有可能是同性戀的情形。但為什麼說是可憎惡的呢?有人說是因為當時的文化鼓勵多多生育,所有男人都有責任娶妻生子,否則大逆不道。還有人說當時的雞姦表示一個男人的雄風被掃地或受懲罰。

我曾記下了一篇有關同性行為的考古發現,給你參考:雞姦是十足的暴力欺壓,當然可憎。雖然上面兩處經文並沒有提到暴力欺壓,聽眾是否會出於文化而作出這樣的假定?我們沒有確切答案,只能說是可能。

還有一處經文涉及這方面的解經問題,就是創世記9章挪亞喝醉酒赤裸身子那段:…他喝了園中的酒便醉了,在帳棚裡赤著身子。迦南的父親含看見他父親赤身,就到外邊告訴他兩個弟兄…

中文翻譯“赤著身子”看不出來21節後半句中的動詞,Hithpael詞格的“暴露”,意思是“自我顯露”。我們都知道摩西五經裡“露某人的下體”就是描述和那人發生性關係,而且如果和兒孫亂倫就是“露自己的下體”。這還不說,猶太學者們說後面的經文明顯是修改過了,讓語氣委婉一些:所謂含“看見”他父親赤身,其實才不只是看見,乃是對他父親做了點什麼,但原文意思含糊。

由于“看見…赤身”是個慣用語,可能用來隱晦地表達發生了性關係,莫非含雞姦了挪亞?或是反過來的亂倫?可挪亞為什麼要咒詛含的兒子?猶太人的解經法典Midrash解釋說,是含閹割了醉酒的父親,所以挪亞酒醒以後就咒詛含失去一個兒子--去作別人的奴僕。這些經外文獻僅作參考,也許我們只按字面理解就好,含“看見”父親赤身,就去告訴哥哥,…缺乏禮貌遭咒詛!

不過,有位歷史學家Brun研究人類性道德的發展,他認為這個挪亞故事寫出來是故意反埃及的,因為是從修改一篇埃及史詩來的。在那篇史詩故事裡,有個人為了篡位,把繼承王位的侄子請去作客一天,並趁他睡覺時把他雞姦了--因為雞姦代表了征服,常做在敗將身上--於是這人可以宣告有資格得到了王位。含(即埃及人),或許以為雞姦征服父親成功就得到全人類的統治地位?沒想到兒子受咒詛,迦南人要作其他人的奴隷。

Brun解釋以色列人把同性行為當作可憎的理由是:他們也接受當時文化,把雞姦當作將對方踩在腳下的姿態,所以在一個男人尊嚴至上的社會裡,主動發起同性行為是不可容忍的。同性行為的雙方都破壞父權社會的基礎--一方把別的男人當作婦女,另一方容許自己被當作婦女,於是雙方都讓男人遭到羞辱。

在聖經環境中,男性尊嚴顯然不可侵犯,士師記19章那個故事支持這一點。值得注意的是,聖經雖然提過女人與獸不可交合,否則該死,卻從來沒有提過女同性行為可憎或該死,我覺得有些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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