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我們今天以為理所當然的婦女權益,幾十年前都還沒有。回顧一下歷史有好處,本文內容取自History Collection網站列出的40 Basic Rights Women Did Not Have Until The 1970s。
1. 婦女抗爭的權利。在1960年代末和1970年代初,人們覺得婦女不該抗爭。(或許和聖經中提到的家規解釋和應用有關。)
2. 那時婦女集會反對每年舉行的美國小姐的選美活動。她們抗議把人當作欣賞目標的做法。
3. 她們爭取婦女進入政界的權利。那時爭議很大,但1970年代開始,有十幾位婦女進入國會作議員。
4. 她們爭取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而拒絕讓婚姻作為婦女的人生重點。
5. 婦女可以有自己主見、進入任何職場、在丈夫之外獲得自己信用卡的權利。
6. 婦女能夠作大公司總裁的權利。
7. 單身婦女可以收養孩子的權利。
8. 克服女孩子腦子比較笨的偏見,爭取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
9. 婦女在職場或其他地方可以給孩子餵奶的權利。
10. 婦女可以和男人一樣談論「性生活」的權利。
11. 婦女可以獨立開銀行帳戶的權利,無須經過丈夫允許。
12. 婦女可以開設銀行、辦理商務的權利。
13. 早先年代奧林匹克運動會有不少項目沒有婦女參加,但婦女創建了奧林匹克的花樣滑冰、籃球、划船、手球項目。2012年,婦女還參與了拳擊比賽的項目。
14. 婦女遇到家暴的情形可以提出離婚的權利,不再必須提出關於丈夫淫亂等等證據。這個權利到1990年代才得到。
...
沒有天上掉下餡餅在頭上這回事,每個權利都有長長的抗爭故事,你應該可以從網上找到各種旁證。我想黑奴從解放到爭取完全平等對待的權利也是如此吧。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