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28, 2020

美國憲法的幾條修正案

最近聽一門課,是關於美國法律的基本內容,其中提到美國憲法的幾條修正案,決定記下來。憲法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一部份。

南北戰爭的教訓之一,就是你不能指望各州都保護自己公民的權利,因為有些州在戰爭結束加入聯邦後繼續迫害被釋放的黑奴。

為此修正了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規定: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都是所居住州的美國公民,任何州均不得制定法律剝奪其公民特權或豁免權,任何州也不可不經一定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就剝奪任何人的性命、自由、財產,法律平等保護所有人。

甚麼是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被指控有罪的人有權利要求律師幫助--他/她如果沒有錢請律師,可以要求法庭指派一位律師來幫助;他/她有權利在沒有搜捕狀的情況下拒絕交出個人資料(第四條憲法修正案),也有權利(根據第五條憲法修正案)不回答警察的問題。

第四條修正案的目的是禁止無理搜查和沒收物件,搜查必須要有法院簽署的搜捕狀,指明搜查地點和所要搜查的人或物。

這樣看來,人收藏在自己家裡的物品是有安全保障的。大英帝國的兵丁不可憑一紙「通用」搜捕狀,僅僅因為懷疑你是朝廷敵人就闖進你的住處搜捕。當然現在情況已經改變,你的私家車內早沒有安全保障了,而你在社交網上分享的內容,警察無需搜捕狀而獲得越來越容易了。

事實上,警察在拘捕時必須首先通知拘捕對象,「你有權利不回答」所詢問的問題。但是對於外來移民,比如前來申請避難、在邊境被拘捕的中美洲移民,或是住在美國多年卻無合法身分證的移民,他們往往不知道自己有這項權利。

華人移民更不知道這些權利,我們或許以為被交通警察攔截,態度越誠實配合越好,但第五項修正案明確說你有權利拒絕自證其被指控的罪過。這使我意識到,很多時候誠實回答某些問題的確讓人進監獄,因為法律並不賞賜誠實的人。而且,有些法律並不公平,違反聯合國的人權法案。

舉「非法移民」的庇護法的例子:聯邦法要求所有入境的移民都申請並獲得某種證件,但是由於美國不歡迎中美洲來的移民,他們傾向於不給他們任何合法簽證,於是很多人在簽證到期時就不再申請證件的更新,成為「非法移民」。

但有些州用庇護法對抗聯邦政府的移民法。畢竟很多移民在本地結婚生子,強行執行移民法就難免拆散很多家庭。庇護法允許移民在和州內警察打交道時,不至於被交給移民海關執法(ICE)人員而遭遣送。所以這些移民在忽然遇到ICE人員時,其實不必回答他們的任何問題,倒可以立即聲明自己有第五修正案賦予的權利。(注意,說謊是要定罪的,不要說假話。)

我覺得華人了解這些法律很重要,了解人權很重要。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個需要不斷改進、以符合大多數人需要的東西,而不是一個抽象的、必須盲目遵守的東西。你甚至有權利在訴訟過程中指出某些法律的不合理,要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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