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兄姊妹們,先問你們一個問題:上帝創造人的時候給了人哪些權利?可以自由發言嗎?可以自由結盟嗎?可以指出和抗議不公平嗎?...如果有人說,這些權利是世俗的價值觀,不是上帝賦予的,那麼我敢說那是因為小看了上帝,或者你心目中的上帝形象太不公平仁慈,好像祂連人文主義者都不如一樣。
本文內容取自一位法學教授Scott Skinner-Thompson寫了發表在專家資訊網站The Conversation的文章。
美國憲法並沒有特別提到隱私。但半個世紀以來,最高法院一直將隱私視為保護個人自由的結果。幾乎所有的美國成年人--為人父母的、患者、性活躍的人--都會常常自覺不自覺地行使隱私權。Skinner-Thompson教授研究憲法中的隱私權。他發現隱私權是許多權利的來源,包括那些最寶貴、最受反對(比如墮胎)、最常用的權利。
隱私權是自由的關鍵成分。最高法院首次正式認定所謂的「決策隱私」是1965年,就是能夠獨立控制我們個人生活和身體的權利,說這是隱含在其他明確的憲法權利中的。例如第一修正案的言論和集會權利允許人們私下決定他們要說什麼,以及與誰交往;第四修正案限制政府干涉人們的私有產業、文件和財物。
按照決策隱私的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在一個案子(Griswold訴Connecticut)中得出結論:人們擁有隱私權,政府不可禁止已婚夫婦使用避孕措施。簡言之,法院澄清了隱私權的憲法淵源。
在1973年Roe訴Wade案中保護墮胎權利的判決中,法院認為,決策隱私有著憲法的保證,也就是保證人們不能「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稱為正當程序條款,在憲法中出現了兩次(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決策隱私還為保護許多其它重要日常活動的決策權利提供了基礎。例如隱私權保護人能夠自願性交的權利而不被送進監獄。隱私權支持人結婚,對象不分種族或性別。
隱私權對於家人能夠住在一起也很重要,政府不得進行不適當的干預。1977年有一個案例,法院根據家庭生活隱私權裁定,儘管違反了住房分區法令,一位祖母可以接她孫子們來同住,以便照顧他們。
與自由權相結合,隱私權還保護人的醫療決策自由。例如在1990年的一個案例中,法院得裁定「有智能的人具有受憲法保護的自由,可以拒絕不想要的醫療處置」。
決策隱私並非唯一受憲法保護的隱私權。1977年,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Rehnquist指出,「隱私」概念可以是各色各樣的,並且法律承認了截然不同的「隱私」權,包括信息隱私--限制政府披露關乎個人的信息。
根據一些權威人士的說法,隱私權甚至延伸到傑出的公眾和政治人物。在1977年的另一項關鍵裁決定中,首席大法官Warren Buger和Rehnquist兩位保守派大法官提出,前總統理尼克松對他總統期間涉及個人生活的文件有隱私權。下級法院也根據信息隱私權來限制政府披露個人性取向或艾滋病狀況的能力。
總而言之,雖然憲法中沒有隱私這個詞,隱私卻是許多憲法能夠保護我們的最重要、最敏感和最密切活動的基礎。如果隱私權會在未來最高法院的裁決中受到侵蝕,與之相關的許多權利也會受到威脅。
"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 (約翰8:32).
ReplyDelete美國是個以神立國的國家, 憲法所賦予人民的自由應是按著聖經的原則.
自由必伴隨責任, 真理必包含公義, 因著隱私權傷害到人身安全或者社會利益都是有違反公義.
很多美国白人似乎认为自己享有歧视别人的自由,传播谣言的自由,剥夺黑人自由的自由,不顾别人健康的自由。...他们没有对社会负责,很不公义。难怪他们把耶稣公平公义治理的福音从福音中改变,只剩下个人死后得救,原来是让福音能够为奴隶主服务。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