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些日子,引起民眾上街抗議的事件之一,就是聯邦的移民海關執法部門ICE,在街上、到那些無證移民打工或找工作的地方去、甚至到移民法庭(那些人必須依法出席的地方),好像黑幫土匪一樣,不出示法庭或行政授權書和ICE工作號碼甚至蒙面、持槍綁架未攜帶公民身分證件的拉丁裔、把人塞進無標識的車輛、又拒絕說明去處、甚至(剝奪正當法律程序的)加速驅逐出境。
法治社會應該與警察國家不同,隨便甚麼人只要自稱是ICE就可以胡作非為--新聞裡說的確有人這樣做,還有人報警,叫來警察應對ICE人員--這很諷刺。當然ICE有川普的國安部和司法部撐腰,歸根到底,罪犯總統不介意手下部門犯法。
ICE犯的到底是哪些法?有一位律師做了一個簡單介紹。
美國刑法第18集第242條(18 U.S. Code §242),標題「借法律名义剥夺权利」。這是一條聯邦法律,任何人,包括政府官員和執法警官,不得在執法時故意剝奪別人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或聯邦法律所保障的各種權利,否則就是犯罪。
對了,這裡「任何人」包括了所有族裔的無證移民和外國人,「各種權利」包括憲法權利、特權和一定的刑事豁免權。最典型受到執法人員剝奪的權利是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規定的,「任何人」不得無故遭到搜查或沒收個人物品。
所以,當一名ICE工作人員使用武力而不提供正當法律保護時,他就有了刑事責任。我們看到旁人錄下的許多視頻,他們粗暴地把人推倒在地,用電擊槍和催淚氣體對付抗議過度暴力的人,這些行為不會因為你是做聯邦工作就受法律保護或免除刑事責任--你說你不是故意的也好,說是你的上司要你這樣做的也好,你個人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美國刑法第18集第1385條(18 U.S. Code §1385),是「禁止軍隊執法」,是國會設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得故意動用美國陸軍、海軍、海軍陸戰隊、空軍或太空軍的任何部分,來作為治安維持隊(posse comitatus),或以其它方式在國內執法,除非國會同意。違者要罰款或坐牢(不超過兩年)--這條法律不限制國民警衛隊在州長指揮下的行動。
川普調動加州的國民警衛隊和幾百名海軍陸戰隊士兵到洛杉磯某個街區「鎮壓暴亂」,顯然沒有國會批准或州長同意,全憑總統行政令。這很重要,你如果屬於五大軍種,最好對這些法律清清楚楚,因為你接到命令鎮壓國內抗議是不合憲法的。(這次在洛杉磯就有一位參加抗議的退伍軍人在聯邦政府大樓附近被海軍陸戰隊拘捕一個多小時,引發法律學者質疑其合法性,因為軍人不該從事警察活動。)
再說一遍:如果一名ICE人員過度使用了武力,甚至使人受傷或死亡;或在拘捕時不按規定做法,諸如說明理由,自報身分,出示法律文件等等,反倒積極掩藏,諸如蒙面或戴墨鏡、移除自己的車牌照,駕駛無標識車輛,不回答合理的問話,甚至不確認所要拘捕的人,顯然就剝奪了人家的第四修正案權利,有一天要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
有人可能會說不要緊,反正川普總統會給他特赦。也許是,但各州法律不同,很多州都有類似的法律,川普不能赦免聯邦法庭以外的罪案,也不能減免民事訴訟帶來的罰款。當受害人追討的時候,一切的銀行儲蓄、退休存款、不動產都可以用來還債。他們的證據包括那些錄影帶和證人--裡面常常顯示了十幾位ICE人員粗暴的違法行為。搞不好每位ICE人員將來都會需要一位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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