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方法大致分為兩派:原典主義(Originalism)--強調法律解釋要以立法時的原本目標為基礎;活的憲法主義(Living Constitution)--強調法律條文的內函應考慮新形勢而做出調整和演變的解釋。這兩派經常起衝突,我曾介紹過一次責備原典主義是虛偽的《大西洋報》文章,你可以參考。本文內容取自紐約時報的一篇法律專欄報導評論:Jackson Points to a Way Forward for the Court。
原典主義的法律解釋不斷演變,最高法院那些保守派大法官號稱持原典主義,然而他們最近從一個敵對的下級法院手中拯救了一個重要的聯邦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他們以7比2裁定: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違憲的融資制度,是憲法制定者所知道並接受的。Thomas大法官撰寫了裁決書。
Elena Kagan大法官不是原典派,但她也寫了一份同意書,表示雖然古老的歷史具有啟發性並足以支持CFPB的合憲性,但現代實踐也支持它。她寫道,「建國時期明顯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在政府營運融資方面「絲毫未減」。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兩位保守派大法官Brett Kavanaugh和Amy Coney Barrett,以及進步派的Sonia Sotomayor大法官,都贊同Kagan大法官對當代實踐在解釋憲法時的重要性。他們是原典派,本來是拒絕考慮法律的當代解釋,只堅持法律制定時的意義的。
這很有意思,1970年代保守派智囊團發明的純粹原典主義不再是保守派法官可以玩的唯一解釋遊戲了。在CFPB訴全國社區金融服務協會(CFSA)一案中,原典主義是決定的的焦點。然而最有趣的是這個案子中的另一種觀點,完全不涉及原典主義,就是最高法院中最新的大法官Ketanji Brown Jackson所寫的觀點。
她寫的並不長,主旨是司法克制(Judicial restraint)的理由,《紐約時報》的法律專欄記者Linda Greenhouse解釋了一下。
大多數聯邦機構都依賴年度撥款,但國會設立CFPB時為了它免受政治壓力,採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達到某個指定上限時,CFPB直接從聯邦儲備系統中提取資金,無需依賴國會的年度預算批准。在第五巡迴法院的一個裁決中,三名由川普任命的法官宣布,憲法的撥款條款不允許國會以這種方式「放棄財政權力」--他們認為CFPB的資助方式違反了憲法所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
Thomas大法官在裁決中拒絕了這一看法,他寫道,美國「有效撥款只需要確定來源和目的即可...根據撥款條款,撥款只是一項授權將特定公共資金來源用於指定目的支出的法律。」
但Jackson大法官表示,簡單的定義足以解決此案。她轉向更深層的問題,即聯邦法院是否應該介入此類糾紛。她寫道:「憲法持久性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它賦予政治部門權力,透過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來應對新的挑戰,而無需法院的幹預。而權力分立的論點實際上剛好相反(因為要制衡)。」
例如,代表放短期高利貸的貿易團體質疑監管他們的CFPB是否合憲,Jackson大法官說,「將使我們(法院)削弱CFPB這一協調部門應對國家所關切緊迫問題的考慮和決定。」她的意見值得更多地關注。思想開放的Jackson大法官所呼籲的正是保守派法官所要求的:司法克制(即尊重法律和先例)。
這個案子是大法官在本屆任期結束(6月)前做出裁決的幾項挑戰之一,都是針對政府現代運作。有個案件要求法院駁回已有40年歷史的「Chevron deference」原則,即要求法官尊重行政機構的政策選擇的原則(也就是司法克制)。司法克制一度受到法庭內外的保守派人士的擁護,但現任幾位保守派大法官卻巴不得它消亡,擺脫其束縛,與國家政府對抗。
Jackson大法官引用了一項90年前的裁決--「Nebbia訴紐約」,支持紐約州規定牛奶最低零售價格的法律。當時的Owen Roberts大法官寫了多數意見,支持經濟監管,稱讚紐約那項政策明智,說法院沒有能力和權柄干預。Jackson舉的是一個司法克制的例子。
司法克制原則的好處,是相當於與美國人民達成協定:法院不對新的基本政策立法評判否定,只對侵犯了少數群體利益的案件聽審,大家不起衝突。這種原則已經堅持了半個世紀,現在卻讓步於政治壓力--最高法院充斥著一些反對政府監管、反對新法令的大法官。哪個群體是需要特殊司法保護的少數群體?共識消失了。是異性戀和白人基督徒嗎?有些人,甚至一些大法官,可能都這麼認為。
雖然Jackson大法官同意Thomas大法官的多數意見,但她寫的只代表她自己的意見。記者Greenhouse解釋說,司法克制並不是多數派其他大法官此時所關注的主題。Jackson大法官的觀點雖然簡潔,但語氣謹慎,是一種呼籲,不僅要人深入思考過去的教訓,還要思考當前的法律需求。
本文說的「司法克制」正好符合前幾天我所介紹的Aaron Tang教授的意見--國會應該立法,禁止最高法院斷定一些新的立法「不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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