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白人)婦女是1920年才爭取到政治發言和投票權利的--憲法第十九修正案在36個州得到通過,正式在國會認證生效。也許現在的人很難想像男女從法律上不平等,婦女沒有投票權、更沒有參加競選的日子。
1913年,加州和另外幾個州已經允許婦女參加投票,舊金山有位出名的推動婦女平等參政的Ethel C. Mackenzie,想要投票卻遭到拒絕。當時她有意帶領了一些媒體的記者一同前往選民註冊處,不出所料,她被告知已失去了選舉權,原因是她與著名的蘇格蘭男高音歌手Gordon Mackenzie結婚了。因為有一條1907年創立的法令規定,你如果嫁給非公民,不僅要失去選舉權,還要失去自己的公民身分!
她非常生氣。嫁給外國人是犯罪嗎?居然受到如此懲罰。她發起訴訟,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不光是為自己,也為上千名其他如此失去公民身分和選舉權的美國婦女。可惜,當時最高法院所有的大法官雖然同情她保持公民身分的強烈願望,卻一致反對Mackenzie,說婦從夫權是「古老的法律原則...這是嫁外國人的後果,一天你的婚姻關係存在,就一天等同於外國僑民。」
那個1907年的移民法在這之前還收緊了對亞裔公民的限制。有一位在美國出生的華人Haw Moy1908年去中國探親,回來時出示自己的出生證被允許入境。但是10個月之後,移民官簽署遣返令,她被「大力拖出家門」,送到停靠在舊金山港口的一條郵務公司的船上,與其他受到遣返的移民擠在一起,等候辦理遣返手續,原因不明。
在那段時期,亞裔美國人的公民身分經常被剝奪。雖然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1868年就確認,所有出生在美國的人都是公民,移民局卻不理會。他們對美籍華人入境的審核標準特別高,他們作證也被視為不可信,需要提供額外的其它的文件證明等等,Moy沒有其它文件。她上訴中級法院,沒有得到法官的同情,兩年多後被遣返中國。
Wilfredo Garza生在墨西哥的Matamoros,與德州Brownsville只隔一條河。1979年他8歲時,他離開墨西哥媽媽,和(出生在)美國、住在Brownsville的爸爸同住。到16歲他全天打零工賺錢--摘西紅柿、揀雞蛋、搭房頂,只是移民官員因為他沒有移民證件,屢屢把他送回墨西哥。他每次都會在幾天之後重新蹚過河回到美國,18歲時有一次還在翻牆時被美國移民官強拉下來摔斷了手臂,可他當天又頑強地設法回到了美國。
2005年,Garza又被抓住了,並被控「非法入境」,算是重罪。很幸運地,按照憲法他有權利得到一位律師的幫助。那位律師發現他的父親是美國人,且在美國住了足夠年頭,所以Garza幾年後終於被證明是生來的美國公民。然而他始終住在「非法/無證」的陰影下,有一次移民警察又抓住他,儘管他說自己是美國公民,但口說無憑,還是關押了兩個月並再次遞解出境。最後他的律師幫他搞到一份政府頒發的公民證,吩咐他隨時攜帶。家人親友都為他慶幸,因為有了公民證明,他終於可以自由地到處走了。
四年南北戰爭的目標是成立另外的「南方聯盟國」,脫離北方的美國聯邦。當南方戰敗時,他們必須面對自己所宣告、不屬於美國聯邦的總統、法院、立法委員會、旗幟、貨幣、郵票、軍隊。他們事實上已經被北方的聯邦議員宣告為外敵,最高法院也正式確認,南方要求獨立的那些州已拋棄了對(原來)美國聯邦的效忠,成為「敵人」,因而不再享有憲法規定的各種權利。
然而戰爭結束後,Andrew Johnson總統很快就宣布了對所有南方州居民的大赦,除了免去戰爭罪,還允許他們重新得到各種公民權利。「叛國」的南方將領Lee被允准要求總統特赦,恢復他的美國公民和各種特權等等,雖然Johnson總統並沒有給他特赦或恢復他投票權,但也沒有要他經過庭審。
後來Lee的賣國賊臭名不知怎麼搞的,還逐漸變成了受尊敬的「避免血戰到底的」英雄,1975年國會還象徵性地恢復了他的公民權,福特總統也誇讚他的品格。
這些案例,連同許多其它真實事件,被Amanda Frost記在她所出版的《You Are Not American》一書中,要解釋美利堅200年來如何剝奪她所不歡迎的族裔和個人公民權利--有些人似乎比另一些人更加配得公民身分,或擁有更多的憲政權利--直到現在,這是個白人不能不承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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