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5, 2018

關於賣淫現象的法律和政策

昨天看見一位朋友在社交網傳一件聳人聽聞的中文小道消息:加州民主黨今年1月份通過了一項法律,18歲以下的孩子可以自己決定出賣肉體去作皮條客或者妓女,不算犯法…。明天趕快投票支持某人,反對這樣的法律!

搜索一下英文消息,原來這位政客是2016年底就在那裡煽風點火了,NBC新聞對SB1322有詳細解釋,專從事謠傳核實的網站也證實,加州並沒有將童妓合法化!事實上,SB1322的確禁止執法人員逮捕那些賣淫的青少年,把他們當作罪犯。但是原因並不是因為童妓合法,而是要把那些孩子當作受害者來對待,幫助他們脫離。

Law Street網站有一份這方面的法律介紹:各國有三種不同的方式來對待賣淫—把所有從事賣淫行業的人當作刑事犯罪來打擊(crimininalize);不把妓女當作刑事犯罪,只打擊妓院老闆和嫖客(decriminalize);或者將賣淫合法化,用各種政策進行正式的嚴格管理(legalize)。

我們看到的是中文報導,翻譯時把decriminalize不是翻成「除罪化」,而是錯翻成了「合法化」,變成了難以置信的新聞—加州童妓合法化!這幾個英文名詞到底有甚麼區別?

Criminalization是基於賣淫的不道德性和傷風敗俗,法律上被嚴格禁止,美國的政策屬於這一類。由於一切的賣淫活動都屬犯法,都是地下運行,美國現在並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人從事賣淫業,有人估計有23萬到35萬,有人估計將近100萬。

無可否認,雖然有人是自願,但大多妓女都來自邊緣化和貧困環境的家庭。很多人是被脅迫進入這一行的,包括童妓,據說每年都有幾千人暗地被拐賣來到美國從事賣淫。

Decriminalize就是不把成人自願作的性交易當作犯罪。它的好處是妓女受到暴力,或被妓院老闆苛扣了工資等等,可以像別人一樣報警或起訴。據說相當大比率的妓女遇到強暴、甚至謀殺。然而,除去賣淫者的罪過並不等於賣淫合法化。警察仍然會逮捕和懲罰賣淫業的老闆和嫖客,因為他們奴役和剝削利用妓女的困難處境,但會把賣淫案件放在較低的優先次序。

加州三年前有三位妓女起訴,爭取她們的合法「工作」權利,法官們大致都同意她們--私人性行為是自由的,為甚麼不准人家付錢?妓女除罪化有利於警察對人口拐賣奴役罪案的調查,因為妓女可以放心配合調查。同時,警方也省下人力物力,不必一天到晚追蹤賣淫和關押妓女。但美國警察抓住童妓時,一律懲罰嫖客和妓院老闆,不會把青少年當作自願賣淫。

瑞典是率先試行將妓女除罪化的國家,卻專門打擊嫖客和妓院老闆。後來挪威、冰島、加拿大、甚至一些東南亞國家都紛紛採納瑞典模式,因為瑞典試驗的結果,據說賣淫者的數量確實減少了一半。

Legalization 就是讓賣淫完全合法化,然後借助法律系統和政策來管理賣淫業的營運。不按法律辦理的受到嚴懲,妓女必須註冊和付稅,必須在特別指定的地帶,必須定期檢查身體、獲得營業執照等等。Legalization 側重的是個人自由,不考慮很多婦女是受害者,賣淫導致她們遭受暴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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